【颁布日期】 19970801 【实施日期】 19970801 【章名】 全文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的管理,规范商标使用许可行 第二条 商标注册人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必须签订商标使用许 第三条 订立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应当遵循自愿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许可合同从事违法活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第四条 商标使用许可合同自签订之日起三个月内,许可人应当将许 第五条 向商标局办理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备案事宜的,可以委托国家 许可人是外国人或者外国企业的,应当委托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指定 第六条 商标使用许可合同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许可使用的商标及其注册证号; (二)许可使用的商品范围; (三)许可使用期限; (四)许可使用商标的标识提供方式; (五)许可人对被许可人使用其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进行监督的条款 (六)在使用许可人注册商标的商品上标明被许可人的名称和商品产 第七条 申请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备案,应当提交下列书件: (一)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备案表; (二)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副本; (三)许可使用商标的注册证复印件。 人用药品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备案,应当同时附送被许可人取得的卫生 卷烟、雪茄烟和有包装烟丝的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备案,应当同时附送 外文书件应当同时附送中文译本。 第八条 商标注册人通过被许可人许可第三方使用其注册商标的,其 第九条 申请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备案,应当按照许可使用的商标数量 通过一份合同许可一个被许可人使用多个商标的,许可人应当按照商 第十条 申请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备案,许可人应当按照许可使用的商 缴纳备案费可以采取直接向商标局缴纳的方式,也可以采取委托商标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商标局不予备案: (一)许可人不是被许可商标的注册人的; (二)许可使用的商标与注册商标不一致的; (三)许可使用商标的注册证号与所提供商标注册证号不符的; (四)许可使用的期限超过该注册商标的有效期限的; (五)许可使用的商品超出了该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范围的; (六)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缺少本办法第六条所列内容的; (七)备案申请缺少本办法第七条所列书件的; (八)未缴纳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备案费的; (九)备案申请中的外文书件未附中文译本的; (十)其他不予备案的情形。 第十二条 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备案书件齐备,符合《商标法》及《商 已备案的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由商标局向备案申请人发出备案通知书 第十三条 不符合备案要求的,商标局予以退回并说明理由。 许可人应当自收到退回备案材料之日起一个月内,按照商标局指定的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重新申请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备案 (一)许可使用的商品范围变更的; (二)许可使用的期限变更的; (三)许可使用的商标所有权发生转移的; (四)其他应当重新申请备案的情形。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许可人和被许可人应当书面通知商标 (一)许可人名义变更的; (二)被许可人名义变更的; (三)商标使用许可合同提前终止的; (四)其他需要通知的情形。 第十六条 对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备案的,由商标局 第十七条 对已备案的商标使用许可合同,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以提 第十八条 按照《商标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五条的规定,许可人和被 第十九条 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据《商标法》及其他法律、 第二十条 利用商标使用许可合同从事违法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工商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所称商标许可人是指商标使用许可合同中许可他 本办法有关商品商标的规定,适用于服务商标。 第二十二条 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示范文本由商标局制定并公布。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商标局一九八五年二月二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