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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专利代理律师王自刚:专利申请的时机和方式

时间:2008-09-28

     1、抢先申请,捷足先登。几乎所有国家,专利授予最先申请的人,故专利申请日至关重要。先发明受制于先申请,故先发明后申请吃亏的大有人在,可谓先申请为强,后申请遭殃。特别是在竞争十分激烈的热门技术领域里,发明创造一旦完成,应火速申请专利;当发明创造市场寿命期较短或发明创造比较简单、难度不大时,完成后也应火速申请专利。何谓发明创造完成,这里是指基本完成,只要符合专利三性,能够实施,即可申请。例如一般机电类产品有了结构图纸,并依现有理论判断可以实施,就可申请,无需等到制出样机。对于生产工艺类申请,一般待小试、扩大试验或中间试验完成后即可申请。对于结构复杂、制造较困难的产品,如复杂的机器、生产难度大的化工产品或冶金产品,可待制出样机、样品,或小试结束,认为能实施时就可申请,无需等到完美无缺。有时,只要认为有一条能通向成功的技术路线时就可以申请,即使是对将来的某些技术内容还不能说得非常细。日后如有完善改进,可以再申请改进专利或要求在先前申请的优先权,将两项申请合并审批。但发明创造尚未基本完成而过早地申请,一旦技术公开后,可能产生三种不利后果:一是技术内容未充分公开,尚不能实施,被专利局驳回,不能授权;二是被驳回的未成熟的专利申请可能给他人以启迪,如他人迅速改进,抢先申请,反受制于人,自己种的桃子反被他人摘走;三是可能造成专利的保护不严密、不完整,从而为他人提供改进、扩展和申请新专利的机会。如果发明创造已经基本完成,但总认为不完善,又是测试、又是细节改进,结果耽误了申请的时机,被后来者抢先申请了,为申请失之过迟。失之过早,还可能有再申请补救的机会;而失之过迟,则无法挽回。故申请时机以适时最佳。

    2、抢先隐蔽申请。这属于抢先申请的一种特殊形式,指专利申请在偃旗息鼓的形式下进行,例如有意选择特定的申请国别,如向小语种国家申请,以尽量逃避他人检索耳目,使他人获得该专利信息的时间滞后。又如申请发明专利后不要求提前公开,或通过补正手段尽量推迟技术公开时间。再如,专利名称选择较偏,他人易于漏检而闭塞视听等,以利于申请人拉大与竞争对手的技术差距。

    3、待机申请。当某项技术的开发远远超前,而根据确切情报,竞争对手对此技术并无研发动向时,可不过早申请,而是继续研发、扩大竞争对手的技术落差,并随时掌握确切情报,一旦认为竞争对手有此研发动向时,再立即申请。对于不易破译的又符合专利申请条件的技术秘密,可先不申请专利,作为商业秘密保护。一旦发现有可能外泄或有破译迹象时立即申请。待机申请,必须依赖于信息情报的准确。

    4、连续替换申请。例如当某项重大复杂技术的研究远远领先于竞争对手,实施周期又很长,专利保护期显得太短时,也可先提出专利申请,在专利申请公开前一定时间,如确认仍有新颖性,可将第一次申请主动撤回,重新提交第二次申请,或第三次、第四次重新申请,如此等等,以进行生产准备和延长专利的实际保护年限。但应确保每次提出时都保证具有专利三性。又如当优先权期将满而申请国外专利时间来不及或未做好准备时,也可根据上述原则撤回前面已提出的但尚未公开的专利申请,重新提交专利申请,以取得新的国外申请的优先权日,从而为申请国外专利提供从容的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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