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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阳知识产权律师王自刚:向外国申请专利丧失新颖性

时间:2008-09-28

华尔德曼父子公司在法国的专利申请

破坏其在日本专利申请的新颖性 

    这是向外国申请专利丧失新颖性的一个有名案例。

    美国新泽西州的华尔德曼父子公司就其发明的“改良的防水发条”曾于1959年12月10日向日本专利局申请专利,1963年3月15日被驳回。驳回理由是:1959年11月12日日本专利局收到了一份法国公开的专利说明书,与本申请内容相同,故本申请丧失新颖性,不能授权。申请人不服,提出复审请求。1966年8月25日,复审请求被驳回。申请人不服,于是上诉到日本东京高等法院。 

      原来,申请人于1957年10月25日曾向法国申请了同样内容的专利,本想同时向日本提出申请,但据其委托的专利代理人讲,一般,法国从批准到公布说明书大概需2年左右时间。于是申请人高枕无忧,直到2年后的1959年12月10日才向日本提出专利申请。结果,法国于1959年4月23日批准上述专利后仅6个月,即于1959年8月24日就公布了其说明书,并于1959年11月12日送达日本专利局,早于在日本的专利申请日。申请人的理由是:法国公布其说明书是违背本人意愿的,故应按日本丧失新颖性例外规定特殊处理。

      东京高等法院审理判决如下:申请人由于在法国的专利申情文件的公开,使本申请丧失了新颖性;向法国提出专利申请是符合申请人本意的,法国专利中并无公布说明书的时间规定;从批准到公开大约2年时间是仅凭个人经验。故不能说法国专利局的批准公开违背了申请人的本意,不能引用丧失新颖性例外之规定。故本申请不授予专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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