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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阳专利代理律师王自刚:避开专利必要技术特征仿制不侵权

时间:2008-09-28
   避开专利必要技术特征仿制不侵权.

    广东省某塑胶有限公司研制出仙饮牌茶盘,1987年8月21日申请了名称为“能容纳不同数量和大小茶杯的托盘”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包括上托盘和下层容器,两者为可分离结构,上托盘有通往下托盘的渣水漏孔,其特征在于上托盘面上还有具有形似小盘状的由凸缘围成的区域。这样,当把上托盘做得较大时,好像盘中有盘而使盘面不显得过于空阔,实际上又具有较大的面积;当杯小、且少时,茶杯可放在小盘状的区域内,显得匀称雅观,从而达到了本实用新型能容纳不同数量和大小茶杯并匀称雅观的发明目的。 

    广东省某塑料五金厂和某塑料工艺厂先后于1989年11月和12月试产了一种塑料托盘,其外观为方形,上托盘和下层容器为分离结构,上托盘设有一处圆形的下凹区域,用于放置沏茶器或茶壶。某塑胶有限公司向某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认为侵犯了其专利权。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与原告产品均有增大传统功夫茶具的下层容器,扩大上托盘盘面,并在上托盘面上设置了一处圆形下凹区域,与原告专利技术特征产生了实质相同的功能效果,构成侵权。故判令:被告停止生产、销售、销毁生产模具及库存产品,赔偿经济损失和承担诉讼费。

    被告不服,认为被告产品缺乏原告专利中必要技术特征,不构成侵权。遂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注院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认为:上诉人产品缺少原告专利权利要求中必要技术特征,不能达到实用新型专利要求配置杯少、量小的茶具,并给人以匀称雅观的目的和效果,不构成侵权;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定性错误,应予纠正;撤销原判决,驳回专利权人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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