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发明人发明了一种拖拉机前置滚刀式拔棉秆机,并将该申请权转让给了一个厂家,由该厂申请了实用新型专利,并获得了专利权。后来发现,这种拔棉秆机存在着棉秆漏拔率高费力、工作幅面窄的缺点。针对该缺点,另一机械厂的技术人员与某发明人配合,对其进行了改进,发明了一种拖拉机后置滚刀式拔棉秆机,克服了以上实用新型专利的缺点,比上述了用新型专利可省力30%~50%,同样马力的拖拉机,可将幅面宽度提高一倍,效率大幅度提高,而且改为后置式,增加了随地面仿形工作的功能,使棉秆漏拔率大大降低。
该认械厂为了使用该改进技术进行生产,而又为了避开第一项专利,不致造成专利侵权,于是向专利代理人进行了咨询。专利代理人认为:第一、由于第一项专利申请的是一个很具体的实施例,构不成基本专利,故第二项专利形不成第一项专利的从属专利,构不成专利侵权;第二、由于第二项专利第一项专利有突出的效果并增加了新的功能,故生产的第二项专利的产品与第一项专利相比,也构不成等同侵权。
在听取了专利代理人的意见之后,该机械厂当即决定申请这一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专利,并着手进行创新式的“仿制”生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