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申请专利险些造成灭顶之灾
1986年4月,中国包头稀土研究院赴日本参加会议人员受到了日本索尼公司的善意提醒:日本某公司已在中、日两国申请了有关钕铁硼专利,贵院生产会造成侵权。这些同志回国后,经专利检索发现:日本某公司确实已向中国申请了关于钕铁硼方面的专利,其将中方已公开发表过和使用过的技术汇集,加了一些新的工艺条件,均提出了专利保护,权利要求达73项,企图在中国获得基本专利的专利权,以全面覆盖垄断中国市场。
原来,钕铁硼是国际上刚刚出现的一种新型稀土永磁材料,中国又有丰富的稀土资源,中国的研究水平与世界接近。但是,由于中国专利制度起步较晚,有关方面人员专利意识较差,虽有许多研究成果但均未申请专利,许多研制成果已开发表,应该及时申请基本专利和外围专利的,均没有及时提出申请,反被日本某公司钻了空子。
包头稀土研究院意识到,如日本某公司的专利得到批准,中国稀上工业的发展将会受到严重影呐。根据中国专利法的有关规定,对其及时向原中国专利局提出异议(当时中国专利法有“异议”程序)。终于迫使日本某公司修改了权利要求,大大地缩小了专利保护范围,维护了中方生产方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