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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费用减缓办法
【发布单位】国家知识产权局 【发布文号】国家知识产权局令第39号 【发布日期】2006-10-12 【生效日期】2006-11-13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文件来源】 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应当在其发明创造取得经济收益后,补缴所减缓的各项专利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