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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费用减缓办法2006

时间:2014-10-17

专利费用减缓办法

【发布单位】国家知识产权局
  
【发布文号】国家知识产权局令第39
  
【发布日期】2006-10-12
  【生效日期】2006-11-13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文件来源】  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应当在其发明创造取得经济收益后,补缴所减缓的各项专利费用。

联系人:杨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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