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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收费项目和标准
(1992年12月31日公告第36号发布)
一九九二年九月四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了《 条的规定已经公告,但尚未被授予专利权的专利申请;上述第十六项的费用仅适用于根据一九九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提出的专利申请所授予的专利权。 特此公告。 注一:外国申请人和外国专利权人缴纳上述各项费用,按缴纳时的汇率折合后,以外币支付。 注二:上述第十四项所列的年度,自在中国申请之日起计算。 注三:说明书和权利要求附加费属于申请费的一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