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审理技术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纪要2001
【发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发布文号】法[2001]84号
【发布日期】
【生效日期】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文件来源】-----------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全国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工作
会议关于审理技术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纪要的通知
(法〔2001〕8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
现将全国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工作会议关于审理技术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纪要印发,望认真贯彻执行。
2001年6月19日
全国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工作会议关于审理
技术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纪要
(2001年6月15日)
1999年3月15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条的规定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乎实用的一般要求进行鉴定。
101.对已经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通过技术成果鉴定、新产品鉴定等鉴定,又无相反的证据能够足以否定该鉴定结论的技术成果,或者已经实际使用证明是成熟可靠的技术成果,在诉讼中当事人又对该技术成果的评价发生争议的,不再进行鉴定。
102.不能以授予专利权的有关专利文件代替对合同标的技术的鉴定结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