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星巴克”注册商标专用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星源公司于1996年至2003年,在中国注册了“STARBUCKS”、“STARBUCKS”文字及图形和“星巴克”等商标(均为第30类、42类),并许可上海统一星巴克咖啡有限公司使用上述商标。上海星巴克咖啡馆有限公司于2000年在上海设立,公司名称以“星巴克”为字号,后又设立上海星巴克咖啡馆有限公司南京路分公司,隶属于上海星巴克。上海星巴克及其分公司在经营过程中,还使用了与上述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标识。星源公司、统一星巴克认为其上述商标为驰名商标,上海星巴克及其分公司的行为构成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请求法院判令其立即停止侵权,停止使用含有“星巴克”字样的企业名称,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影响,赔偿经济损失人民币50万元、合理开支人民币56万元。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上海星巴克等关于星源公司权利主体地位以及其他诉讼程序的异议均不能成立。根据星源公司对涉案商标的注册、使用情况、广告宣传情况、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情况、公众的知晓程度等事实,认定注册于第42类的“STARBUCKS”和“星巴克”商标为驰名商标。星源公司对“星巴克”文字在先使用、上海星巴克将“星巴克”文字作为企业名称中的字号进行登记,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星巴克”、“Starbuck”以及咖啡杯图案等各类标识的行为具有主观恶意,侵犯了星源公司驰名商标专用权,构成不正当竞争。判决:上海星巴克及其分公司停止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变更企业名称,共同赔偿星源公司、统一星巴克经济损失人民币50万元,并在《新民晚报》上刊登声明,赔礼道歉,消除影响。
一审判决后,上海星巴克等不服,提出上诉。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一审法院关于驰名商标的认定有事实及法律依据。上海星巴克将“星巴克”作为其企业名称中的字号进行登记和使用,并在其分支机构的企业名称中使用,以及两上诉人在经营服务活动中使用与星源公司“星巴克”等商标相近似的标识的行为构成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原审法院对民事责任及赔偿数额的认定并无不当。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