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在强制执行中常常需要案外人协助履行。例如,法院准备强制执行过户甲某的房产,那么法院需要房管部门协助执行。又或者,法院准备强制执行甲某的一辆汽车,而该汽车现在正被乙某使用,那么法院需要乙某协助执行。
按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三款规定:“有关单位持有该项财物或者票证的,应当根据人民法院的协助执行通知书转交,并由被交付人签收。有关公民持有该项财物或票证的,人民法院通知其交出。拒不交出的,强制执行。”按此规定,如果法院需要单位协助执行的,必须向该单位出具协助执行通知书;如果法院需要个人协助执行的,因为只规定形式为“通知”,那么法院既可以向个人出具协助执行通知书也可以以其他形式,例如,口头形式的通知。
(作者:叶林 QQ:1846904128 网站:http://www.fl168.com/Lawyer4584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