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 自然债务的保证:
1.主债务因诉讼时效到期变成自然债务时,保证虽然不当然失效,但保证人可以主张债务人的时效完成的抗辩。
2.保证人对已经超过诉讼时效期间的债务承担保证责任或者提供保证的,又以超过诉讼时效为由抗辩的,法院不予支持。
七.保证与物保并存的担保:
1.同一债权既有保证又有物的担保的,保证人对物的担保以外的债权承担保证责任。债权人放弃物的担保的,保证人在债权人放弃权利的范围内免除保证责任。
2. 司法解释中的规定:
①同一债权既有保证又有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保证人或者物的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或者物的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承担了担保责任的担保人,可以向债务人追偿,也可以要求其他担保人清偿其应当分担的份额。
②同一债权既有保证又有物的担保的,物的担保合同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或者担保物因不可抗力的原因灭失而没有代位物的,保证人仍应当按合同的约定或者法律的规定承担保证责任。
③债权人在主合同履行期届满后怠于行使担保物权,致使担保物的价值减少或者毁损、灭失的,视为债权人放弃部分或者全部物的担保。保证人在债权人放弃权利的范围内减轻或者免除保证责任。
八.保证人免责事由:
1.主合同当事人双方串通,骗取保证人提供保证的。
2.主合同债权人采取欺诈、胁迫等手段,使保证人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提供保证的。
3.主合同债务人采取欺诈、胁迫等手段,使保证人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提供保证的,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欺诈、胁迫事实的。
4.保证合同约定,债权人转让其债权时,保证责任免除,应按约定。
5.债权人许可债务人转让债务,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
6.债权债务人协议变更合同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
7.一般保证情况下,在保证期间届满,债权人未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
九.破产程序中的保证:
1. 保证期间,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的,债权人既可以向法院申报债权,也可以向保证人主张权利。
2. 债权人申报债权后在破产程序中未受清偿的部分,保证人仍应当承担保证责任。债权人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应当在破产程序终结后6个月内提出。
3.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债务人破产,既未申报债权也未通知保证人,致使保证人不能预先行使追偿权的,保证人在该债权在破产程序中可能受偿的范围内免除保证责任。
十.保证人的追偿权:
1.预先行使追偿权: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后,债权人未申报债权的,保证人可以参加破产财产分配,预先行使追偿权。保证人虽然未履行保证义务,但主债务人已经破产,债权人将来必然要求保证人履行保证义务,所以保证人也可以参与破产程序(一般保证此时不享有先诉抗辩权)。但如果债权人已经参加破产程序的,保证人则不能再参与破产程序。
2.事后行使追偿权:保证人履行了保证义务的,当然可以取得代位权向主债务人求偿。
3.保证人自行履行保证责任时,其实际清偿额大于主债权范围的,保证人只能在主债权范围内对债务人行使追偿权。
4.法院判决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或者赔偿责任的,应当在判决书主文中明确保证人享有追偿的权利。判决书中未予明确追偿权的,保证人只能按照承担责任的事实,另行提起诉讼。
5. 保证人对债务人行使追偿权的诉讼时效,自保证人向债权人承担责任之日起开始计算。
十一.诉讼参加人的规定:
1.共同被告情形:
(1)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为他人提供保证的,法院在审理保证纠纷案件中可以将该企业法人作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但是商业银行、保险公司的分支机构提供保证的除外。
(2)一般保证的债权人向债务人和保证人一并提起诉讼的,法院可以将债务人和保证人列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但是,应当在判决书中明确在对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后仍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3)连带责任保证的债权人可以将债务人或者保证人作为被告提起诉讼,也可以将债务人和保证人作为共同被告提起诉讼。
(4)同一债权既有保证又有物的担保的,当事人发生纠纷提起诉讼的,债务人与保证人、抵押人或者出质人可以作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
2.第三人情形:债务人对债权人提起诉讼,债权人提起反诉的,保证人可以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