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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中法院可以以判决书确定的地址送达材料

时间:2011-05-27

    执行中被执行的债务人不到法院领取相关法律文书,逃地无影无踪,法院只得按照判决书上面的地址向债务人寄送相关法律文书。这种情况下,法院寄送的材料往往因为无人签收而被退回。而在法院采取强制措施,例如,查封、冻结债务人某项财产后,债务人又以自己没有收到法律文书为由提出异议,要求法院解除查封、冻结。

按有关规定,因受送达人自己提供或者确认的送达地址不准确,导致诉讼文书未能被受送达人实际接收的,文书退还之日视为送达之日。也就是说,如果是因为债务人自己提供或确认的送达地址不准确而造成债务人自己无法收到法院寄送的材料,那么责任要由债务人自己负。在诉讼中,起诉的一方都要向法院提供送达地址,而被告或第三人来应诉时法院也会要求其提供送达地址。而这些送达地址通常会作为法院查明的当事人基本情况被写在判决书中。因此,在强制执行过程中,执行机构通常将法院的判决书中所述的当事人地址来作为其寄送资料的送达地址。

        因此,如果在强制执行中,被执行的债务人没有按法院口头通知或无法口头通知的,那么法院将可以按照判决书中确定的地址寄送材料给债务人。当然,反过来说,这就要求当事人无论是原告、被告或第三人在向法院提供送达地址时要注意地址变化要及时通知法院更改,否则,有时候自己并不是逃避责任,仅仅是地址变化了没有及时通知法院,那么法院也按原来提供的地址寄送材料,这种情况下自己收不到是要自己承担责任。

       (作者:叶林  QQ1846904128   网站:http://www.fl168.com/Lawyer458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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