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提示:
矿产资源开采关系到了国民经济的命脉、市场经济的持续健康稳定发展以及环境的保护和资源的有效利用。关于矿产资源的开采,国家设定了行政许可制度。依法享有采矿权的主体,矿产资源主管部门为其颁发采矿许可证。采矿权依法可以转让,采矿权转让协议是否可以与采矿许可证许可的内容相冲突?本文结合以下案例进行解析。
案情简介:
A公司依法取得了某县一锰矿的采矿权,采矿许可证限定其年开采量是3万吨。
律师点评:(李同建 河北凌众律师事务所主任)
对矿产资源的开采属于有限自然资源开发利用,依据我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对矿产资源的开采应实施行政许可,依法取得采矿许可证的矿山企业及个人应当在采矿许可的范围内进行采矿,超出行政许可范围进行采矿的属于违法行为。A公司在采矿转让协议中约定张某年开采量6万吨以上,超出采矿许可的3万吨年开采量范围,属于违反我国行政许可的行为。我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因此,协议中对年采矿量的约定条款无效,由于该违法约定的条款是本合同的主要条款,该条款致使该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此合同不得继续履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