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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中认定产权登记合法事实错误的必须先再审

时间:2011-05-17

    房地产买卖纠纷民事判决中有时会发生法院对房屋产权的合法性作出判断的情况。比如,认定某建筑为违章建筑,或者某房屋没有产权证但法院认定当事人有合法的物权等等。法院判决书中的这种判断涉及越权认定行政行为合法性问题。有的当事人不服,向法院起诉房产登记机关,法院则通常会以民事判决中已经认定其行为合法为由驳回起诉。

依据有关规定,建筑物是否属于违章建筑,应该由政府来依法认定。因此,法院的上述认定涉及民事判决越权认定行政行为合法性问题。但是,即便如此,如果法院在民事判决中对房屋产权的合法性作出判断且属于越权行为,那么有关当事人也不能直接向法院提出行政诉讼以此推翻民事判决中的认定。按照现在法院一般的做法,这种情况需要通过审判监督程序对原来生效的民事判决进行再审,待再审纠正错误后,再提起行政诉讼。

        因此,如果遇到这种情况,当事人应当先向法院申请对原生效的民事判决书进行再审,此后再提起行政诉讼;如果当事人直接提起行政诉讼,因为原民事判决已经对房屋产权合法性进行认定,从尊重司法判决“确定力”的角度考虑,法院不应当再行受理。

       (作者:叶林  QQ1846904128   网站:http://www.fl168.com/Lawyer458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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