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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可向责任人行使追偿权?

时间:2009-03-09
   
——为太平洋财险临汾公司追偿案
审判员:
作为原告太平洋财险临汾中心支公司的法律顾问,依法接受委托参加今天的庭审,本代理人通过调查和听取法庭调查,认为原告的诉讼请求应依法得到支持,现发表以下代理意见,请法庭予以充分考虑并采纳。
一、原告依法对被告享有追偿权。金卷广告公司是合法所有车辆的投保人,其车辆受到第三者——被告尧都区教育局的损害,原告已经依法(合同)向金卷广告公司进行了理赔,依照《保险法》第45条的规定,原告对被告享有追偿权。
二、由于被告的过错,致原告的保险车辆烧坏,被告应承担赔偿责任。金卷公司租赁被告下属的进修校(与被告同院共用)的房屋和场地,200817日,金卷公司的雪铁龙轿车经被告工作人员许可,停放在被告院内与被告的松花江面包车相邻,当晚凌晨4时许,被告的面包车燃烧后,将相邻的原告的保险车辆雪铁龙引燃,造成雪铁龙无修复价值而报废。这是由于被告未能管理好自己的车辆造成燃烧,又引燃了雪铁龙,因此被告应承担赔偿责任。
三、金卷公司无过错,被告应赔偿原告损失66720元。首先,金卷公司同被告下属单位有租赁关系;其次,雪铁龙是经被告允许停放;最后,是被告的车辆燃烧引燃了雪铁龙。金卷公司无任何过错,是被告疏于管理造成燃烧,给金卷公司造成损失。
四、被告应赔偿原告66720元。虽然消防队评估的损失为45398元,但消防队与保险公司的评估标准不一样,消防队注重的是修复费用,而保险公司注重的是有无修复价值。原告扣除雪铁龙的残值5000元后,实际赔偿66720元,被告也应向原告赔偿66720元。
综上所述,是被告的过错造成雪铁龙报废,金卷公司没有过错,被告的抗辩理由不能成立。原告向被告追偿,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人民法院依法支持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谢谢审判员!
 
山西诚敏律师事务所律师
太平洋财险临汾中心公司法律顾问     贾海龙
 
00八年十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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