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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人有权请求撤销注册不当的商标?应向哪一行政部门提出请求?

时间:2004-10-19
根据商标法的规定,注册不当商标的撤销分为以下两种情况: (1)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商标法第10条、第11条、第 12条规定的,或者是以欺骗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由商标局裁定撤销该注册商标;其他单位或个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撤销该注册商标。在这种情况下,有权提出注册商标撤销申请的是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受理该申请的机关是商标评审委员会。 (2)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商标法第13条、第15条、第 16条、第31条规定的,商标所有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在法定期限 (商标注册之日起五年)内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撤销该注册商标。在这种情况下,有权提出注册商标撤销申请的是商标所有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受理该申请的机关是商标评审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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