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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以外的人撤销房屋过户登记只能提起行政诉讼

时间:2011-05-16

《房屋买卖合同》签订并办理了房产过户登记后因为某种原因合同以外的其他人(法律上称为“第三人”)需要将房产过户登记行为撤销。

导致合同以外的人需要撤销房产过户登记的原因很多,比如,买卖的房屋这个人有占有一定的产权份额,又或者,房屋的卖方属于为逃避债务恶意转移房产等等。

有的人直接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法院撤销《房屋买卖合同》。房屋买卖合同被撤销后产生的法律后果是买卖双方返还财产。也就是说,买方把钱收回来,卖方把房子收回去。这样会产生一个问题。如果买卖双方不履行怎么办?《房屋买卖合同》被撤销了,但是买方不要钱,卖方不要房。所以,这种情况下,权利被侵害的那个合同外的人的权利并不能得到有效的维护。

有的人可能会说,能否依据法院撤销《房屋买卖合同》的判决书向房管部门要求撤销房产过户登记?从依法行政的角度来说,如果当事人仅仅向房管部门提交法院撤销《房屋买卖合同》的判决书,那么房管部门是不应该撤销房产登记的。为什么呢?首先,房管部门无论是进行“登记”还是“撤销登记”都属于具体行政行为,法院判决要求的是撤销合同,并没有说撤销房产过户登记,既然如此,房管部门没有理由撤销房产过户登记。其次,房管部门在登记过户之前都会叫买卖双方签订一份《买卖契约》,这是房管部门登记过户的依据,而法院判决撤销的是买卖双方签订的另一份《房屋买卖合同》,这份合同本身就不是房屋部门进行房产过户登记的依据,因此,就仅这份被撤销的合同而言,其有没有法律效力本身就不影响房管部门的登记过户。所以,房管部门不能依据法院撤销《房屋买卖合同》的判决书把产权过户登记撤销。

        因此,正确的做法是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房管部门撤销房产过户登记。《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2条规定:“与具体行政行为有法律上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该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由于房产过户登记侵害了合同外其他人的合法权利,例如,侵害了其债权的实现等,因此可以提起行政诉讼。
         (作者:叶林  QQ1846904128   网站:http://www.fl168.com/Lawyer458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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