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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依房产证认定产权归属后,能否另案起诉撤销房产证

时间:2011-05-15

在房产所有权民事纠纷中,当事人经常向法院提交房产证作为证明房产归谁所有的证据。法院一般会依据房产证的登记内容直接在判决书中认定房屋产权的归属。

    当事人对房屋的产权登记有异议,认为登记错误的可以向法院起诉房管部门要求撤销房产证的登记。利害关系一方的当事人就可能向法院提出:原来法院审判的判决书中已经认定房屋产权是归其所有的,而依据法律规定人民法院生效的裁判文书所确认的事实可以作为定案的根据。因此,利害关系会要求法院依据原来判决书的内容来认定房管部门的登记是正确的。

        利害关系人要求法院将原判决书所认定的房产所有权关系直接认定在现在撤销房产证的诉讼中,而要求法院不再对其合法性进行审查。这种要求是否合理呢?

        法院在审理房产所有权民事纠纷案件中对房产证的审查只是从民事诉讼的角度审查房产证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以此认定房产证具有证明力,并进一步认定房产证所记载的所有权关系。但是,法院在民事诉讼中对房产证的审查并不包括对房产证登记内容的合法性审查,因此,尽管在审理房产所有权民事诉讼纠纷中法院对房产的所有权关系进行认定,但并不能代替在撤销房产证的诉讼中法院对房产证登记内容合法性进行的审查。

       因此,法院不能以原判决书已经认定了所有权关系为由不予审查,并将其所有权关系直接在现在撤销房产证的诉讼中进行认定。而应该对房产证登记内容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如果合法那么可以依法维持房管部门颁发房产证的具体行政行为;如果违法,则可以依法判决撤销房产证。

       (作者:叶林  QQ1846904128   网站:http://www.fl168.com/Lawyer458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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