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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抵押权人能否要求债务人先用未抵押财产清偿

时间:2011-05-10

某甲将房屋抵押给乙方,并向乙无息借款100万元,约定一年内还清。还款期限满后,甲以拿不出100万来还乙为由,拒绝还款。在这种情况下,乙向法院起诉甲要求甲将在建设银行、工商银行的存款合计100万元拿来支付欠款。甲则认为自己已经将房屋抵押给乙了,应该先对房屋主张抵押权,房屋卖后,钱不够还,那时再用自己银行的钱来还欠款。

        甲的理由所依据的法律是《担保法司法解释》第73条:“抵押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该抵押物的价款低于抵押权设定时约定价值的,应当按照抵押物实现的价值进行清偿。不足清偿的剩余部分,由债务人清偿。”但是,目前司法实践当中法院从保护债权人利益的角度出发,一般倾向认为抵押权人有选择权。即上诉案例中,抵押权人乙可以选择以甲的存款作为清偿。当然,甲用存款将欠款清偿后,房屋的抵押权就消灭了,乙应该配合甲将抵押权登记注销。
         (作者:叶林  QQ1846904128   网站:http://www.fl168.com/Lawyer458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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