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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抵押分别登记如何实现抵押权

时间:2011-05-07

    甲向乙借钱时把自己的房屋抵押给乙并到房管部门办理了抵押登记;此后,甲又向丙借钱并把该房屋所占范围的土地抵押给乙并到土地管理部门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若甲还不了钱,将来乙和丙如何实现自己的债权呢?

由于我国一段时期以来没有完全采用房地产统一登记的模式,因此有存在土地使用权和房屋产权抵押登记时间上不同的情况。上述案例即是这类纠纷出现的典型。以往有的法院判决倾向按照“房随地走,地随房走”的原则,将房屋抵押登记视为包括土地抵押登记而将土地登记也视为包括房屋抵押登记。这样当事人登记房屋抵押和土地登记的时间先后不一样时,法院不区别房屋登记还是土地登记,一概视为彼此包含对方的一个整体的登记,按照不动产抵押登记时间先后来确权抵押权实现的顺序。

        现在法院已经倾向于不采用上述方式,而是尊重当事人的意思。既然当事人将房屋和土地分别进行抵押登记,那么法院尊重当事人意思,实现抵押权的时候也是按照房屋登记的按房屋,土地使用权登记的就按土地使用权,分别实现其债权。在上例中,甲的房屋拍卖后所得的款用来优先偿还乙的债权;而将土地的拍卖款用来优先偿还丙的债权。当然在具体拍卖时,法院还需将房屋和土地的拍卖委托给同一家拍卖行,同时须将房屋和土地拍卖给同一个人。
        (作者:叶林  QQ1846904128   网站:http://www.fl168.com/Lawyer458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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