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资讯

法律资讯

首页 >> 法律资讯

法院能否强制执行竞买人所欠的拍卖款?

时间:2011-05-04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49条规定:拍卖、变卖被执行人的财产成交后,必须即时钱物两清。在实践中经常会出现,法院在强制执行拍卖被执行人房屋时,竞拍人拍下了房屋。但是只交了部分房款,后续房款无法交纳。这种情况下,法院不可以裁定直接强制执行竞买人的财物,而是应当按规定继续拍卖。

在一起房屋买卖纠纷中,出卖方甲与买受方乙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合同约定在乙方支付房款的一半30万元后半个月内甲方将其继承的位于连江的一处房产过户给乙方,过户后半个月内乙方支付剩余房款。但是在乙方支付30万元后,甲方不顾甲乙双方签订的房屋合同将房屋出卖给不知情的第三人并办理完过户手续。后乙方向法院起诉,法院认定被告甲违约,并判令甲赔偿乙方违约金10万元并返还乙方购房款30万元。因甲无力履行,法院根据申请执行人乙的申请对被执行人甲位于鼓楼区的一处房产进行强制执行并进行拍卖。在拍卖过程中,丙拍下该房产,但丙只支付了拍卖款的一半还有一半未支付。申请执行人乙方向法院申请要求对丙进行强制执行剩余拍卖款。

    根据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49条规定: “拍卖、变卖被执行人的财产成交后,必须即时钱物两清。”依据本条规定,丙先生拍卖下本案中被执行财产即位于鼓楼区的这处房产后应即时付款钱物两清。但是丙先生只付了拍卖款的一部分,因此应该认为此次关于被执行财产的拍卖未完成。因此乙方应该要求按照规定重新进行拍卖,而不是要求对于丙先生进行强制执行。由此,法院应当驳回乙要求对丙进行强制执行剩余拍卖款的诉求并对甲的房屋继续进行拍卖。
                   ( 网站:http://www.fl168.com/Lawyer45849/

联系人:杨律师

电话:13930322268

邮箱:yjmlawyer#qq.com(#换@)

地址: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港区北环路519号4楼

Copyright © 2023 捍卫自由刑事辩护defend-lib 版权所有 XML 捍卫自由辩护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