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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合同效力复函------------佛山保险律师

时间:2008-08-13

中国保监会关于保险合同效力问题的复函

---------佛山保险律师刘勇 13528960600 www.edotop.com ---------

 

大连海事法庭:  

    你院(1999)大海法商初字第378号《咨询函》收悉。关于交付部分保险费保险合同的效力问题,经研究,答复如下:

根据我国《保险法》,保险费的交付并不是保险合同生效的必要条件。函中所述《沿海、内河船泊保险条款》第十六条的规定,应视为当事人对保险合同的效力约定了附生效条件,即只有当被保险人一次交清保险费后,保险合同才生效。因此,如果被保险人只是交付了部分保险费,当事人又没有另外的书面约定,应认定为合同无效。但是如果从当事人的客观行为可以推定双方对保险费的交付问题作了变更或另行约定,则视具体情况,可以认定保险合同有效或部分有效。

以上意见,供参考。2000622 

----------广东保险法专家刘勇律师 13528960600 www.edotop.com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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