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资讯

法律资讯

首页 >> 法律资讯

伤亡原因不明佛山太平洋保险公司应赔偿

时间:2008-07-31

伤亡原因不明保险公司应赔偿

 

------------------佛山保险法律师刘勇13528960600 www.edotop.com-------------

案情简介:

2004928日,原告薛胜平父亲薛维德与保险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中心支公司(下称保险公司)订立《个人人身意外伤害综合保险合同》约定:薛维德向保险公司购买一份个人人身意外伤害综合保险,被保险人为薛维德,未指定受益人,保险费为100元,意外伤害保险金为8万元,意外伤害医疗费用为3000元,保险期限为2004928日至2005927日。此外保险条款还列举了保险公司的责任免除,释义了意外伤害的含义。合同订立后,薛维德依约支付了保险费给保险公司。

2005118日,被保险人薛维德在佛山市高明区荷城金旺街酥趣士多店门前的登子上后仰摔倒,原告立即报警,薛维德经抢救无效死亡,佛山市公安局高明分局刑警大队对此作出了意外死亡的认定。

出事后,原告通知了保险公司,并递交了索赔资料给保险公司。2005126日,保险公司认为:原告在保险公司对薛维德进行尸检前,就将薛维德尸体火化掉,无法确认被保险人薛维德是意外伤亡还是其它原因伤故,故拒绝赔偿。原告索赔无果,只好委托本网站首席律师刘勇通过法律途径索赔,刘勇律师接案后认为:薛维德的死亡符合意外伤害的定义,属于意外伤亡,原告已履行通知义务,本案中保险公司没有相反的证据证明薛维德的死亡是因疾病所致,原告是保险公司的法定继承人,故保险公司应支付身故保险金8万元给原告。

 

判决摘要:

一审判决[2007)佛禅法民二初字第61]原告2005120日向保险公司报案,却于2005119日将薛维德的尸体火化,保险公司已没有机会对被保险人进行解剖检验死因,导致保险公司不能提供死亡原因的关键证据,过错在原告,故不能排除薛维德因疾病死亡的可能性,判决驳回原告的索赔请求。

 

二审判决[2007)佛中法民二终字第432]:原告已在保险合同约定的时间内将保险事故通知保险公司,原告对无法查清薛维德的死因不具有过错;另公安局已经证明薛维德是从凳子上后仰摔倒而死的,原告提供的证据已经初步证明薛维德符合意外伤亡的特征,而保险公司无相反证据证明薛维德不属于意外伤亡,因此撤销一审判决,改判保险公司支付原告保险金8万元。

 

争议焦点:

1原告在未通知佛山太平洋保险公司情况下火化薛维德尸体导致后者死因不明是否有过错?2、发生意外伤害事故后的举证责任如何分担?

 

律师点评:

一、原告对无法查明薛维德死因不存在过错。

1、相关法律

《保险法》第二十二条:“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

第三十一条:“对于保险合同的条款,保险人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有争议时,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关应当作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解释。”

2、原告已依法履行通知出险义务。

什么是及时通知呢?对于“及时通知”的理解不应脱离双方在保险合同中的具体约定。本案中,双方订立的保险合同第九条约定:“投保人、被投保人或受益人在知道或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五日内通知保险人。”原告已经按照合同约定在事故发生的五日内通知了保险公司,已依约履行了通知义务。作为专业的保险公司,对于死亡这种特殊情形何时通知、如何通知均没有做明确的特别约定和提醒,那么保险公司要求原告在死者火化前通知是没有任何法律和合同依据的。依据《保险法》规定,即使双方对通知义务的条款理解有异议,也应依法作出对佛山太平洋保险公司不利的解释,即该条款未课以原告在火化尸体之前的通知义务。因此本案原告在未通知佛山太平洋保险公司情况下火化薛维德尸体导致后者死因不明不具有过错。

 

二、原告已提供证据证明薛维德死亡属意外伤害事故,保险公司无相反证据证明薛维德死因系疾病所致。

1、意外伤亡概念

依据保险公司《个人人身意外伤害综合保险条款》第十六条释义规定:意外伤害是指遭受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使身体受到伤害的客观事件。

2、相关法律

《保险法》第二十三条:“保险事故发生后,依照保险合同请求保险人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时,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应当向保险人提供其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

3、原告提供证据证明薛维德死亡属意外伤害事故

薛维德死亡后,原告提交了佛山市公安局高明分局刑警大队出具的《证明》等材料向佛山太平洋保险公司主张赔付,从《证明》的内容来看,薛维德是从凳子上后仰摔倒死亡。“从凳子上后仰摔倒”是因其自身之外的事故,而且该事故有违其本意具有不可预期的突然性,初步符合保险合同中约定的意外伤害事故特征——突发的、外来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佛山太平洋保险公司认为薛维德是因疾病身亡不属于意外伤害,应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但本案中佛山太平洋保险公司并无相反证据反驳原告,故应按保险合同约定向原告赔付8万元。

因此,佛山市中级法院的终审判决合法、正确。

---------------佛山保险法专家刘勇律师13528960600 www.edotop.com------------

联系人:杨律师

电话:13930322268

邮箱:yjmlawyer#qq.com(#换@)

地址: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港区北环路519号4楼

Copyright © 2023 捍卫自由刑事辩护defend-lib 版权所有 XML 捍卫自由辩护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