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判员:
广东金日律师事务所接受公司的委托,指派罗学源律师担任其诉XX保险公司保险合同一案的委托代理人,经过法庭调查,本人对案件的事实基本清楚,现提出代理意见如下:
一、 被告拒赔的理由不充分
被告认为原告的驾驶人员马X持无效驾驶证驾车,从而根据《
。原告一直等待被告给予答复,但由于被告一直未置可否,于2005年6月方发出拒赔通知书,因此耽误了向保管场所索赔的责任在于被告一方。
原告对向保管场所还是由保险公司赔偿有选择权,向保管场所索赔并不是向保险公司索赔的前置程序。原告应被告的要求向其签发了《权益转让书》,将向保管场所索赔的权益转让给了被告,原告已尽了应尽的义务,并未放弃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被告以此认为原告无权要求支付保险金是没有法律依据的。
综上所述,原被告双方成立了保险合同关系,原告出险后,保险公司不能免除赔偿责任,应当向原告支付赔偿金,恳请人民法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代理人:罗学源
二00五年八月十日
(本案法院完全采纳律师的代理意见,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