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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间借贷的非法形式是什么?

时间:2011-01-04

国家的法律法规是对企业间借贷禁止的,那么在实践中都有哪些非法借贷形式呢:

 

一、直接借款形式的借贷

 

其表现形式为双方以协议、合同等形式直接确定借贷关系,并把借款数额、利息、还款期限、违约责任等在协议、合同中予以明确。在双方的借贷协议中还有很多设定了保证、抵押等担保条款,其中也不乏担保单位和担保人的介入。

 

《贷款通则》第73条规定:企业之间擅自办理借贷或者变相借贷的,由中国人民银行对出借方按违规收入处以1倍以上至5倍以下罚款,并由中国人民银行予以取缔。另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使用<中华人民公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中相应的条款,担保人也要根据其过错程度,承担相应的法律风险。

 

二、名为联营实为借贷

 

这种形式很普遍,在现实案例中,企业间签订的联营协议,虽然约定共同经营某一项目,但是协议却约定其中一方只负责出资,不参与具体经营活动,只负责在经营活动中监督资金使用情况。不论经营项目盈亏,出资方均按期收回本息,或按期收取固定利润。上述保底条款使其在司法实践中北认定为借贷关系,除本金可以返还外,对出资方已经取得或约定取得的利息应予以收缴,对另一方则应处以相当于银行利息的罚款。

 

三、投资形式的借贷

 

一般来说,一家公司投资于另一家,会取得相应的股权。但是有的投资合同,投资者并不对所投资的项目或者对被投资的企业法人承担经营风险,也不以所投入的资金对被投资法人承担民事责任;无论被投资项目是否盈利,均要按期收回本息或者利润,实际上对所投入的资金不是股权而是债权。这种投资关系在司法实践中会被认定借贷关系,处理方式和第二种一样。

 

四、融资租赁形式的借贷

 

融资租赁,是由有金融业务经营权的机构出资,向接待人购买租赁物,出租给承租人使用,并按期收取租金。承租人只有在合同期满并付清租金之后,才可以按月取得租赁物的所有权。

 

但在实践中,会出现这种情况:出租人并不具有金融业务经营权,其出资向接待人购买租赁物后,在提供给承租人使用的同时,把租赁物的所有权也一并转让给承租人,承租恶人只须承担一次性或者分期付清租金的义务,这个在实质上也是借贷关系。

 

五、补偿贸易形式的借贷

 

根据国务院197993颁发的《开展对外加工装配和中小型补偿贸易办法》第1条第2款规定,补偿贸易,主要是指“国家重点的大型补偿贸易项目以外的一半轻纺产品、机电产品、地方中小型矿产品和某些农副产品,由外商提供技术、设备和必要的材料,我方进行生产,然后用生产的产品偿还”。因此,补偿贸易具有以物易物的特征。

 

但是,实践中,有的补偿贸易合同,由一方向另一方提供资金,另一方必须限期归还或分批归还本金,并无偿提供一部分货物作为利息或利润。有的还约定接受资金一方必须以优惠价向对方提供货物,对购销关系双方则另行结算,这种一方向另一方提供货币并要求对方归还货币的合同,本质上是借贷合同。

 

六、存单表现形式的借贷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存单纠纷案件的若干规定》第6条规定,在出资人直接将款项交与用资人使用,或通过金融机构将款项交与用资人使用,金融机构向出资人出具存单或进帐单、对帐单或与出资人签订存款合同,出资人从用资人或从金融机构取得或约定取得高额利差的行为中发生的存单纠纷案件,为以存单为表现形式的借贷纠纷案件。

 

以存单为表现的借贷行为因为规避了国家有关贷款规模的限制,搞体外循环,并意欲套取金融机构信用、转嫁风险,实质上形成了由金融机构承担风险的企业间借贷,违反了我国金融法律、法规,因此被认定为违法借贷。在这种情况下,一般由各方当事人根据过错大小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七、委托理财形式的借贷

 

委托理财作为一种资产经营方式,是指企事业单位或者个人将其自有资金委托给金融或非金融投资机构或者专业投资人员,委托后者投资于证券、期货(期权)市场,所获收益按双方约定进行分配的经营行为。

 

实践中,通常是一些非金融机构或没有经过许可的一般的有限公司作为受托人,他们以各种方式吸引机构投资者投资于证券、信托、国债、基金、外汇、期货、黄金等理财产品。当事人双方在合同中约定,委托人将资产交由受托人进行投资管理,受托人无论盈亏均保证委托人获得固定本息回报,超额投资收益军规受托人所有(即约定保证本息固定回报条款)。

 

八、买卖赊欠形式的借贷

 

企业之间在进行商品和劳务交易时常常会由于自身的生产和经营周期与交易对方的周期不对称,出现资金的一时短缺,使交易受阻。在买方暂时缺乏可用资金,而卖房又确信其资信可靠的情况下,就会自发产生赊销商品、延期付款的商业信用行为。在实际交易过程中,则是采取卖方收回价格优惠承诺或者买方直接支付逾期付款利息的方式处理。

 

这种自发的商业信用活动解决了商品交易中资金短缺的困难,从形式上看,只是商品交易方式的一种变通,但是在实质上,是一种金融活动,是借款合同,因此也经常被法院判定为企业间借贷。

 

九、空买空卖形式的借贷

 

是指买卖合同当事人双方中,“购方”向对方“预付货款”后,到了一定的期限又向对方收回“货款”及利息或“违约金”,双方都不打算交付和接收所“购销”的货物,或者根本就不存在所“购销”的货物。

 

十、虚拟回购形式的借贷

 

表现为,有的合同双方在签订买卖合同后(标的物常见的有证券、债券,也可以是其他一切法律上可以转让的权益),买房从对方取得货币,但并不把标的物交给对方,或者根本没有标的物,但到了合同约定的期限,买房又以更高的价格把并不存在的标的物从对方手中模拟“买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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