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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律师【劳动用工】劳动争议仲裁诉讼

时间:2010-12-05



    万文志律师团队部分律师本身兼任上海某劳动仲裁委员会仲裁员,成功地为众多企业、劳动者进行了劳动争议调解、仲裁、诉讼代理服务。

上海上海劳动关系管理律师、劳动法律师企业法律顾问、劳动争议仲裁律师公司企业劳动法律服务、上海企业劳动关系管理法律顾问人力资源与劳动争议服务内容:

  【律师为公司、企业提供的劳动法律服务:

    劳动争议调解非讼诉
接受企业或劳动者委托,代当事人草拟法律文书,运用律师办案经验与谈判技巧,与对方当事人通过谈判、协商、调解等方式力争将劳动争议在仲裁或诉讼前合理解决,避免当事人因劳动争议花费过多精力。
       
劳动争议仲裁与诉讼 接受企业或劳动者委托,代表当事人参与劳动争议仲裁和诉讼程序,进行必要的调查取证或采取财产保全措施,最大限度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人力资源管理法律顾问:指导企业完善员工招聘、录用、在职、离职、保密、竞业禁止等企业规章制度,以有效防范劳动用工法律风险。

人力资源管理法律培训: 根据企业实际制定针对性培训材料,并采取案例分析和理论知识相结合的培训方式,帮助企业熟悉劳动法律知识,提高预防和处理劳动纠纷的能力。
   
担任企业常年法律顾问:为企业建立企业法律事务管理制度,防范、化解企业经营中常见的合同、人力资源、知识产权、印章管理等法律风险;对企业经营及管理上的法律问题提供咨询服务;审核、修改各类法律文件,如协议、合同、章程、商务信函等;参与或跟踪商务谈判等重要经济活动;为诉讼、仲裁案件提供法律服务;为专项事务出具法律意见书、律师建议书或律师函等法律文件。


    劳动法企业用工法律顾问、员工股权激励计划、劳动争议仲裁诉讼
 

为了妥善处理劳动关系,有效防范和化解用工风险,从建章立制、建立健全企业内规体系,到优化人力资源管理等各个层面,为客户提供全面、系统、高效的劳动关系管理筹划法律服务。

◆审查、修改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员工的劳动合同、劳务协议、劳务派遣协议

◆起草、修改员工保密协议、培训协议、竞业限制协议和其他劳动合同相关协议

◆起草国内和跨国外包方案、外国人雇佣文件,并起草相关劳动合同、劳务派遣协议和工作安排协议

◆审查员工手册、劳动规章制度、员工行为守则、工资和福利支付、休假假期、奖惩措施、员工绩效考评、保密等相关文件

◆起草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业务)人员和其他高级职位的招聘制度、劳动合同管理制度和人员选用制度

◆起草和执行员工补充保险方案(企业年金方案)

◆审查、修改员工股权激励计划,并提出合规、执行建议

◆设计企业并购相关的员工转移和补偿方案

◆设计高级管理人员在关联公司间的派遣、任命和撤换方案

◆设计企业裁员方案

◆设计企业解散和破产相关的员工转移和补偿方案

◆企业工会或职工代表大会的组建

◆企业内部职工代表大会职能的运行

◆代表公司参加劳动争议仲裁、诉讼、集体诉讼

 

律师为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法律服务:

1劳动者被无故辞退;

2用人单位拖欠工资;

3用人单位不和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劳动者如何维权?

律师建议:

.在与用人单位发生劳动争议时,事先咨询律师,以寻求最佳解决途径;

.切记不可草率起诉,否则无法使自身权益得到全面保护,且导致败诉风险增大

律师为劳动者提供如下劳动法律服务:

1劳动争议案件仲裁咨询及代理;劳动争议诉讼;

2追讨未签合同双倍工资、补缴社保、恢复劳动关系、单方解除合同经济补偿、赔偿

3主张带薪年休假待遇、拖欠工资、工伤认定、赔偿、追讨工资、加班费、补偿金;

4仲裁、诉讼 诉状代书

5】辞职策划

服务对象:1、准备辞职跳槽的劳动者;

2、受到恶意调岗调薪的劳动者;

3、需要辞职而充满担心忧虑的劳动者。

劳动者不知如何把握理由、证据和时机等辞职要素,往往陷自身于被动与无助的境地,放弃了本该属于自己的补偿金、赔偿金等合法权益。辞职理由的选择、辞职证据的收集、辞职时机的把握、选择什么样的辞职方式等因素对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至关重要。如何在辞职的同时合法规避违约金、赔偿金和培训费,拿到自己的相关证件或证明,争取法定范围内的经济补偿或损害赔偿,便是本律师团队辞职策划的重点。切忌草率提交辞呈,不妨先咨询专业律师,等寻求到最佳的辞职方案再办理辞职事宜。

 

万文志律师法律提示:用人单位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劳动合同法规定的条件、程序,用人单位可以与劳动者解除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或者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一)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的;
  (二)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三)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四)劳动者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五)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六)劳动者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用人单位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七)劳动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八)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九)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十)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十一)用人单位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十二)用人单位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十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十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万文志律师 133-7007-3356 上 海

联系人:杨律师

电话:13930322268

邮箱:yjmlawyer#qq.com(#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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