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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权争议达成调解协议后政府不得随意变更

时间:2011-04-25

甲村与乙村因为林权归属产生争议。两村在该县林业局、镇政府的调解下达成了《调解协议书》,并约定了林地和地上林木的归属。协议达成后,甲村又反悔,于是向当地县政府申请处理。当地县政府处理后认定《调解协议书》无效,并改变了甲乙两村的《调解协议书》中确定的产权界线,使得乙村的林地范围比《调解协议书》确定的范围小。

    乙村认为县政府的处理结果改变了双方业已达成的《调解协议书》中所确定的林地界线,侵害了自己的权利,于是向法院起诉该县政府。县政府则认为依据《森林法》规定:“单位之间发生的林木、林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处理”自己有权处置,当事人自己达成协议是非法的。法院经过审理后认为,甲乙两村在林业局、镇政府的主持调解下达成了《调解协议书》符合法律规定应为有效,该县政府无权认定《调解协议书》无效。最后,法院判决撤销该县政府的处理决定。
         (作者:叶林  QQ1846904128   网站:http://www.fl168.com/Lawyer458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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