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资讯

法律资讯

首页 >> 法律资讯

李铁祥律师代理陈广振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

时间:2010-08-06

李铁祥律师代理陈广振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

 

审判长、审判员:

湖北民基律师事务所李铁祥律师接受陈广振委托,就其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结合庭审证据,发表如下代理意见,供合议庭参考。

本案争议焦点,实质是拖欠工程款的利息起算时间?本律师认为,应当从工程竣工交付时间2001年8月开始起算。

一、本案证据可以证明,陈广振承建工程交付时间为2001年8月。

理由是:第一,陈广振承建水布垭电站工程场内公路为2号,9号,以及2号公路上下段连接段,共计三段公路,签订合同时间分别为2000年1月15日,2000年8月25日,2000年12月15日。第二,这三段公路均为水布垭电站工程场内的临时工程,是为电站建设服务的配套设施;具有临时性,紧急性,一般工期都不长,也就二、三月;第三,基于此,陈广振均按被告方指挥部要求的工期,按时完成了配套公路建设,为水布垭电站建设提供了良好道路通行条件,为电站配套建设所需物质的进出、高度以及工期,提供了充足条件。原告确认,三段工程均于是2001年8月交付被告方使用。这一点被告方也无充分证据反驳。

二,本案被告方拖欠工程款的利息应从工程交付之日起算,即从2001年8月起算。理由是:

第一,本案证据证明,被告方从工程结束之日起便拖欠原告工程款为1476835元,在原告多次催要下,被告方分别分四次支付给原告工程款共计1210000元(2008年2月4日,17万元;2009年1月23日,50万元;2009年6月8日,30万元;2009年7月7日,24万元)下余工程款为266835元,直至起诉时仍未给付。被告当庭对此拖欠工程款数额予以确认。

第二,拖欠工程款项266835元,一直被被告方占用,实质上从2001年8月工程交付时起就一直占用,被告理应从工2001年8月起支付利息;有必要特别强调的是,被告中途支付的121万元工程款,也是在事隔7年以后才支付的,实质上,这121万元工程款也被被告占用了7年之久时间,依理也应支付这期间的资金占用费,但原告并未将此作为诉讼请求!

第三,本案工程结算时间虽然是2009年2月4日,但这是被告方利用自己发包方的优势地位,为了拖延支付工程款,其原因在于被告方,过错也在被告方;试想,依生活常识和经验法则,作为施工方,会把结算时间约定在8年之后?工程交付与工程结算时间相隔8年之久?本代理人有充分理由怀疑,被告方故意拖延工程结算,以达到拖欠或者不支付工程款的目的!故,本代理人认为,不能仅凭结算文件上签署的2009年2月4日作为利息起算时间,而应当看到被告方在工程结算上的重大过错!如果法院认为被告抗辩理由成立,无异于用法律来支持被告方这种侵害承建人合法权益的违法行为!

第四、关于工程款的支付,双方人在合同上有明确约定。

合同上约定“待此项工程全部竣工结算后的一个月内,付清乙方全部工程进度款”,“工期要求:乙方必须按甲方要求的工期,按时完成本合同工程的施工任务”,由此可见,陈广振承建的三段公路,是有明确工期的(甲方要求),工程款支付也是有明确时间的,即竣工结算后一个月内。从当时双方订立合同的意图,以及公路是为水布垭电站建设服务的临时配套设施这两角度分析,此工程工期比较短,应当可以很短时间就完工,那么就应当当时就给予以结算,这一点,原告和被告当时是明确的,清楚的,也是预期当时就可以结算工程款的,绝对不会约定8年以后来结算!之所以到8年之后的2009年2月4日结算,根本就是原告多次坚持催要的结果,否则不知拖到猴年马月!所以本代理人认为,应当是在工程竣工交付的2001年8月就应当付清全部工程款,而非被告方理解的2009年2月4日这个结算时间。

三、本案也不宜用《债权转让声明》上署名时间2006年1月18日作为利息起算时间。理由是:

第一,本案为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并非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依债权转让声明“将该工程有关债权转让给陈广振”、“请贵公司今后直接与陈广振接洽,办理工程决算及支付”,实质上转让的是工程决算及支付的权利,即,陈广振有权要求直接与被告进行工程决算,并有权接收被告支付的工程款。

第二,如果本案认定为债权转让纠纷,那么,陈广振也有权接收工程款这个主债权,同时也有权接收依附于主债权的从债权,即利息。这个利息是附此于主债权266835元的。主债权存续期间:自2001年8月至被告给付完毕之日,那么从债权利息也应当与主债权存续期间一同存在,也即从2001年8月起算,而不能从2006年1月18日所谓的债权转让时间为起算点。

综上,本案拖欠工程款266835元,其利息起算时间点应从2001年8月开始起算。

请求法院支持原告诉讼请求。

 

               代理人:李铁祥律师

                 2010年8月2日

联系人:杨律师

电话:13930322268

邮箱:yjmlawyer#qq.com(#换@)

地址: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港区北环路519号4楼

Copyright © 2023 捍卫自由刑事辩护defend-lib 版权所有 XML 捍卫自由辩护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