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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保险]救助、精神赔偿、污染、新增设备、教练车、零配件、整车、代步车费

时间:2014-10-17

救助特约条款

投保了车辆损失保险的车辆,可附加本特约条款。

第一条  保险责任

保险车辆在行驶过程中发生事故或故障,保险人给予下列赔偿或救助:

(一)下列情况下,被保险人为防止或者减少保险车辆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施救费用,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部分,保险人负责赔偿:

1.车辆损失保险中,因不足额保险而由被保险人自己承担的施救费用;

2.根据车辆损失保险条款的约定,按驾驶人员在保险事故中所负责任比例应予免赔而由被保险人自己承担的施救费用;

3.应由第三方承担的施救费用,被保险人支付后又无法追回的。

(二)在约定的救助区域内,因保险车辆发生意外事故或故障致使保险车辆无法行驶,经被保险人申请,保险人提供下列救助:

1.拖车(将车辆拖至距出险地点最近的修理场所);

2.简单故障现场急修;

3.保险车辆因缺油、缺电而无法行驶时,保险人提供送油(每次以10公升为限)、充电;

4.更换轮胎。

第二条  责任免除

(一)因车辆损失保险条款责任免除中约定的情况造成的车辆救助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二)非保险人提供的救助所产生的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三)油料和更换的零配件、轮胎等成本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四)法律或国家有关部门规定不允许进入的区域,保险人不负责救助;

(五)其他不属于本特约条款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起重、装卸、挖掘车辆损失扩展条款

经双方同意,鉴于被保险人已交付附加保险费,本保险合同扩展承保保险特种车辆的下列损失:

1.作业中车体失去重心造成保险特种车辆的自身损失;

2.吊升、举升的物体造成保险特种车辆的自身损失。

特种车辆固定机具、设备损坏扩展条款

经双方同意,鉴于被保险人已交付附加保险费,本保险合同扩展承保保险特种车辆上固定的机具、设备因超负荷、超电压、感应电等电气故障引起的自身损失。


交通事故精神损害赔偿责任险条款

第一条  适用范围

只有在投保了第三者责任保险及车上人员责任险的基础上方可附加本条款。

第二条  保险责任

保险车辆在使用过程中,因发生交通事故致使第三者人员死亡、伤残或保险车辆上人员死亡、伤残,受害方据此提出的精神损害赔偿,依照法院判决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精神损害赔偿责任,保险人在保险单载明的赔偿责任限额内计算赔偿。

第三条  责任免除

在下列情况下,被保险人承担的精神损害赔偿,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1.非被保险人允许的驾驶人员驾驶保险车辆;

2.驾驶人员在交通事故中无过错责任;

3.保险车辆未与第三者发生直接碰撞事故,仅由惊恐引起,造成第三者或车上人员的行为不当所引起的伤残、死亡或怀孕妇女意外流产;

4.法院调解书中确定的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精神损害赔偿;

5.因疾病、自然分娩、自残、殴斗、自杀、犯罪行为所致的人身伤残;

6.违章超载;

7.驾驶人员的故意行为;

8.被保险人本人及其家庭成员遭受的精神损害;

9.被保险人利用保险车辆从事违法活动;

10.被保险人或驾驶人员的故意行为;

11.保险车辆被盗抢、抢劫、抢夺造成的损失。

第四条  赔偿限额

在保险期间内,每次事故每人最高赔偿限额为2万元,累计最高赔偿限额为20万元。

第五条  赔偿处理

依据人民法院对交通事故责任人应承担的精神损害赔偿的判决,保险人在保险单所载明的本保险赔偿责任限额内计算赔偿。

 

机动车污染责任险条款

第一条  保险责任

保险车辆发生意外事故,致使车辆本身油料或所载货物的掉落、泄漏,造成第三者财产的污染损失及清理费用,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在保险单载明的本保险责任限额内负责赔偿。

第二条 责任免除

下列情况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1.保险车辆油料泄漏或所载货物的掉落、泄漏导致第三者人员伤亡或中毒;

2.他人哄抢、犯罪行为所致的泄漏污染;

3.对环境污染造成的损失;

4.保险车辆本身及所载货物遭受污染;

5.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和费用。

第三条 责任限额

在保险期间内,每次事故限额为2.5万元,累计最高赔偿限额为5万元。

第四条 赔偿处理

(一)被保险人索赔时应提供:公安交通部门或交通行政管理部门的事故证明、事故现场记录、车辆或第三者受损财物的损失清单。

(二)本保险每次事故对第三者财产的污染损失及清理费用之和实行20%的免赔率。

 

新增设备损失险条款

第一条 保险责任

保险车辆发生机动车损失险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后,致使车上新增加设备的直接损失,保险人在本保险合同约定保险项目所载明的保险金额内,按照实际损失计算赔偿。

第二条 保险金额

保险金额按照投保时新增加设备的购置价值确定。

第三条 赔偿处理

本保险每次赔偿均实行绝对免赔率,免赔率及相关规定与机动车损失保险相同。

第四条  其它事项

办理本保险时,应列明车上新增加设备明细表及价格。

可选免赔额特约条款

投保了机动车损失保险的机动车可附加本特约条款。保险人按投保人选择的免赔额给予相应的保险费优惠。

被保险机动车发生机动车损失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事故,保险人在按照机动车损失保险合同的约定计算赔款后,扣减本特约条款约定的免赔额。


教练车特约条款

第一条  适用范围

本条款适用于尚未取得合法驾驶证、但已办理合法正式学车手续的学员在有合格教练随车指导的情况下驾驶的专用教练车。

第二条  保险责任

(一)已投保了机动车损失保险的专用教练车在驾驶过程中,由于碰撞或倾覆导致保险车辆的损毁,由保险人负赔偿责任。

(二)已投保了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的专用教练车在驾驶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经济赔偿责任的,由保险人负赔偿责任。

第三条  保险金额和责任限额

(一)车辆损失险的保险金额由投保人和保险人在签订保险合同时保险车辆的新车购置价内协商确定。

(二)第三者责任险的每次事故最高责任限额由投保人和保险人在签订保险合同时,在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赔偿限额内协商确定。

第四条  责任免除

下列情况引起的赔偿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非正规学员驾驶;

(二)无合格教练随车指导;

(三)教练机构非法;

(四)未按规定路线和区域行驶;

(五)非本保险责任范围内的其他原因导致的一切损失。

 

零配件更换特约条款

第一条  适用范围

适用于已投保了机动车损失保险的家庭自用或非营业用、使用年限在5年以内、核定座位在9座以下的客车。当机动车损失保险的保险责任终止时,本保险责任同时终止。

第二条 保险责任

保险车辆发生机动车损失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造成保险车辆损坏需要修理时,保险人按被保险人的要求对损失达到换件材料价格20%以上的配件给予更换,被更换的配件归保险人所有。但发动机、车身、车架以及国内无法购置到的配件不属于本特约条款约定范围。

第三条  保险金额

同机动车损失保险保险金额。

第四条  赔偿处理

本保险每次赔偿均实行绝对免赔率,免赔率及相关规定与机动车损失险相同。

特约本条款后,主条款的免赔规定不发生改变。


整车更换特约条款

第一条  适用范围

(一)本特约条款适用于已投保了机动车损失保险、不计免赔特约险的家庭自用或非营业用、核定座位在9座以下的客车,且机动车损失保险应满足以下条件:

1.保险金额按照新车购置价确定;

2.保险期间届满之日在保险车辆初次登记之日起36个月之内。

(二)下列机动车不适用本特约条款:

1.贷款所购的机动车;

2.设置抵押权的机动车;

3.用于租赁或营业运输的机动车。

第二条  责任免除

因下列人员的故意行为导致保险车辆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1.投保人、被保险人以及家庭成员;

2.保险车辆驾驶人员;

3.被保险人的代理人和雇员。

第三条  赔偿处理

(一)保险车辆在一次保险事故中,造成保险车辆全部损失或部分损失且核定修理费用达到协定金额,保险人选择以下方式负责赔偿:

1.置换新车:车龄小于或等于2年的保险车辆以相同品牌、型号的车辆替换受损保险车辆的方式予以赔偿;置换新车的购置价以保险金额为限。如国内市场上无相同品牌、型号车辆,则以相近型号或相同规格、配置的车辆予以赔偿。

2.支付赔款:在保险金额内按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车辆的新车购置价支付赔款。

协定金额指保险金额和协定比例的乘积。协定比例由投保人和保险人在签订保险合同时按照50%、60%和70%的档次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二)保险人履行赔偿义务后,保险车辆的所有权以及涉及到第三方的代位追偿权归保险人,被保险人应协助保险人办理过户等有关手续。但保险人不承担车辆过户前所应承担的义务。

第四条  其他事项

(一)保险人以置换新车或者支付赔款的方式予以赔偿后,保险合同终止,保险人不退还车辆损失保险及其附加险的保险费。

(二)如果保险金额含购置附加税,则赔偿时购置新车的购置价包含购置附加税;如果保险金额不含购置附加税,则赔偿时购置新车的购置价也不包含购置附加税。


代步车费用特约条款

第一条 适用范围

适用于已投保了机动车损失保险或机动车全车盗抢险的家庭自用车或非营业用、核定座位在9座以下的客车。当机动车损失保险或机动车全车盗抢险的保险责任终止时,本保险责任同时终止。

第二条 保险责任

投保人在投保时应在下列两项中选择一项,保险车辆在使用过程中发生该项列明的情形时,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约定承担赔偿被保险人需要租用代步车发生的费用。

(一)保险车辆因发生车辆损失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造成保险车辆损毁。

(二)保险车辆全车被盗窃、抢劫、抢夺。

第三条 责任免除

下列损失及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保险车辆在维修场所维修的时间小于或等于3天的。

(二)因保险责任范围以外的原因导致的保险车辆的损毁或修理。

(三)保险车辆被执法机关扣押、查封、罚没期间及被保险人或其驾驶人员拖延车辆送修期间的代步车费用。

(四)因保险责任范围以外的修理而延长修理期间的代步车费用。

(五)因保险车辆修理质量不合格造成返修期间的代步车费用。

(六)其它附加险项下发生保险事故时需租用代步车发生的费用。

第四条 赔偿限额

赔偿限额以投保人与保险人投保时约定的赔偿天数乘以约定的日赔偿金额为准,但本保险的最高约定赔偿天数为30天,日赔偿额最高不超过300元。

第五条 赔偿处理

(一)每次事故绝对免赔额为一天的赔偿金额。

(二)发生部分损失,保险人在双方约定的修复时间内按保险单约定的日赔偿金额乘以从送修办理交车手续起至修复办理提车手续之日止的实际天数计算赔偿;

(三)发生全车损毁、推定全损、全车遭盗抢时,按保险单约定的赔偿天数计算赔偿;

(四)在保险期间内,赔偿天数累计计算,最高以保险单约定的赔偿天数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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