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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保险]火灾、玻璃、自燃、划痕、货物、不计免赔

时间:2014-10-17

火灾爆炸损失险条款

第一条  保险责任

因火灾、爆炸造成保险车辆的损失,保险人依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第二条  责任免除

(一)自燃造成的损失;

(二)除保险车辆以外的所有损失。

第三条  保险金额

投保人和保险人在签订保险合同时,在保险车辆的实际价值内协商确定。

第四条  赔偿处理

(一)全部损失,在保险金额内计算赔偿;部分损失,在保险金额内按实际修理费用扣除残值后赔偿。

(二)每次赔偿实行20%的免赔率。

 

玻璃单独破碎险条款

投保了机动车损失保险的机动车,可投保本附加险。

第一条  保险责任

被保险机动车风挡玻璃或车窗玻璃的单独破碎,保险人负责赔偿。

第二条  投保方式

投保人与保险人可协商选择按进口或国产玻璃投保。保险人根据协商选择的投保方式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三条  责任免除

安装、维修机动车过程中造成的玻璃单独破碎。

 

自燃损失险条款

第一条  保险责任

因电器、线路、供油系统发生故障及所载货物自身原因起火燃烧造成保险车辆的损失,保险人负责赔偿。

第二条  责任免除

(一)引起自燃事故的电器、线路、供油系统自身的损失;

(二)所载货物自身的损失。

第三条  保险金额

由投保人和保险人在签订保险合同时,在保险车辆的实际价值内协商确定。

第四条  赔偿处理

(一)全部损失,在保险金额内计算赔偿;部分损失,在保险金额内按实际修理费用扣除残值后计算赔偿。

(二)每次赔偿实行20%的免赔率。

 

车身划痕损失险条款

投保了机动车损失保险的机动车,可投保本附加险。

第一条  保险责任

无明显碰撞痕迹的车身划痕损失,保险人负责赔偿。

第二条  责任免除

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驾驶人及其家庭成员的故意行为造成的损失。

第三条  保险金额

保险金额为2000元、5000元、10000元或20000元,由投保人和保险人在投保时协商确定。

第四条  赔偿处理

(一)在保险金额内按实际修理费用计算赔偿。

(二)每次赔偿实行15%的免赔率。

(三)在保险期间内,累计赔款金额达到保险金额,本附加险保险责任终止。

 

车上货物责任险条款

第一条  保险责任

保险车辆在使用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致使保险车辆所载货物遭受直接损毁,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负责赔偿。

第二条  责任免除

(一)哄抢、自然损耗、本身缺陷、短少、死亡、腐烂、变质造成的货物损失;

(二)违法、违章载运或因包装不善造成的损失;

(三)车上人员携带的私人物品。

第三条  责任限额

责任限额由投保人和保险人在投保时协商确定。

第四条  赔偿处理

(一)被保险人索赔时,应提供运单、起运地货物价格证明等相关单据。保险人按起运地价格在责任限额内负责赔偿。

(二)根据保险车辆驾驶员在事故中所负责任,车上货物责任险在符合赔偿规定的金额内实行事故责任免赔率:负全部责任的免赔20%,负主要责任的免赔15%,负同等责任的免赔10%,负次要责任的免赔5%。单方肇事事故的事故责任免赔率为20%。

 

不计免赔率特约条款

经特别约定,保险事故发生后,按照对应投保的险种规定的免赔率计算的、应当由被保险人自行承担的免赔金额部分,保险人负责赔偿。

下列情况下,应当由被保险人自行承担的免赔金额,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机动车损失保险中应当由第三方负责赔偿而无法找到第三方的;

二、被保险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选择自行协商方式处理交通事故,但不能证明事故原因的;

三、因违反安全装载规定而增加的;

四、投保时指定驾驶人,保险事故发生时为非指定驾驶人使用被保险机动车而增加的;

五、投保时约定行驶区域,保险事故发生在约定行驶区域以外而增加的;

六、因保险期间内发生多次保险事故而增加的;

七、发生机动车盗抢保险规定的全车损失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未能提供《机动车行驶证》、《机动车登记证书》、机动车来历凭证、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车辆购置附加费缴费证明)或免税证明而增加的;

八、可附加本条款但未选择附加本条款的险种规定的;

九、不可附加本条款的险种规定的。

联系人:杨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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