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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会和股东大会的召开

时间:2010-02-04
股东会和股东大会的召开
 
股东会
股东大会
首次会议
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并主持
 
定期会议
定期会议的召开由公司章程决定
年会:每年召开一次,通常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后6个月内召开
 
 
 
 
 
临时会议
 
 
 
 
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1/3以上的董事,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的,应当召开临时会议。
临时股东大会应在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的2个月内召开:
①董事人数不足法定人数或章程规定人数的2/3时;
②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1/3时;
③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股份10%以上的股东请求时;
④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⑤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⑥公司章程规定的其它情形。
 
 
 
 
 
 
会议的召集和主持
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履行职务,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履行,由半数以上的董事推选一名董事主持);董事会不履行,由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或者监事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履行职务,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履行,由半数以上的董事推选一名董事主持);董事会不履行,由监事会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的,连续9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表决权的行使
 
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一股一权”的表决方式;
累积投票制(仅适用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选举董事、监事)
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
除《公司法》有规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规定。
 
特别决议事项
(有限责任公司必须经代表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股份有限公司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通过
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
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公司的合并、分立、解散和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
 
 

联系人:杨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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