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章程所规定的解散事由出现时,或是其他情况导致公司清算解散的,公司自依法清算完毕并办理注销登记之日起终止,公司的解散事由出现而尚未办理注销的,公司的法人人格仍然存续,所以,如在清算中涉及公司债务等的诉讼,仍应以未注销的公司名义进行。公司依法成立清算组的,由清算组的负责人代行法定代表人职责,代表公司进行诉讼。
解散清算中的公司的权利能力及行为能力均受到极大的限制,其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交易相对人与公司签订合同或进行交易时知道或应当知道公司已经解散清算,仍与其进行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的,由此造成的损失应当由交易相对人和公司根据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责任。
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为公司的清算义务人,负有依法组织清算、启动清算法律程序的责任。上述清算义务人应在公司解散事由出现15日内依法组成清算组开始清算。未在该期限内开始清算,造成公司财产贬损、流失的,应在造成损失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赔偿责任。另外,如清算义务人在公司解散后出现侵占公司财产、恶意处置公司财产的,亦应对公司债权人承担相应民事责任。
公司解散后如未主动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或者成立了清算组而故意拖延清算的,或者有其他违法清算、可能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或其他股东权益情形的,公司股东和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进行强制清算。清算案件属于非诉案件,应由公司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通常,区级工商局核准登记公司的清算案件一般由基层法院管辖,市级及以上工商机关登记公司的清算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案件受理费可按公司财产总值依照财产案件收费标准收取。如清算中的公司已经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并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人民法院可以告知公司股东或债权人依据《企业破产法》的规定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
法院受理清算案件,应当同时制定清算组成员。根据公司的具体情况,清算组成员可由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或依法设立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破产清算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或者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并取得执业资格的人员组成,公司的董事等主动申请作为清算组成员进行清算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允许。
解散清算中的公司的权利能力及行为能力均受到极大的限制,其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交易相对人与公司签订合同或进行交易时知道或应当知道公司已经解散清算,仍与其进行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的,由此造成的损失应当由交易相对人和公司根据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责任。
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为公司的清算义务人,负有依法组织清算、启动清算法律程序的责任。上述清算义务人应在公司解散事由出现15日内依法组成清算组开始清算。未在该期限内开始清算,造成公司财产贬损、流失的,应在造成损失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赔偿责任。另外,如清算义务人在公司解散后出现侵占公司财产、恶意处置公司财产的,亦应对公司债权人承担相应民事责任。
公司解散后如未主动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或者成立了清算组而故意拖延清算的,或者有其他违法清算、可能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或其他股东权益情形的,公司股东和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进行强制清算。清算案件属于非诉案件,应由公司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通常,区级工商局核准登记公司的清算案件一般由基层法院管辖,市级及以上工商机关登记公司的清算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案件受理费可按公司财产总值依照财产案件收费标准收取。如清算中的公司已经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并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人民法院可以告知公司股东或债权人依据《企业破产法》的规定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
法院受理清算案件,应当同时制定清算组成员。根据公司的具体情况,清算组成员可由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或依法设立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破产清算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或者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并取得执业资格的人员组成,公司的董事等主动申请作为清算组成员进行清算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允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