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资讯

法律资讯

首页 >> 法律资讯

洛阳律师谢红伟:公司决议及其效力纠纷诉讼主体的确定

时间:2010-01-26
1、因表决权效力发生争议的,以公司为被告,其他利害关系人为第三人。
2、股东认为股东会议决议侵害其股东表决权的,股东可以公司为被告提起侵权之诉。
3、董事会未依照公司法以及公司章程规定召集股东会或不按时召集股东会,股东起诉要求董事会召集股东会的,应列公司为被告。
4、认为公司股东会决议、董事会决议侵害其股东权的公司股东请求确认股东会决议或者董事会决议无效或者撤销的,应列公司为被告。

联系人:杨律师

电话:13930322268

邮箱:yjmlawyer#qq.com(#换@)

地址: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港区北环路519号4楼

Copyright © 2023 捍卫自由刑事辩护defend-lib 版权所有 XML 捍卫自由辩护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