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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阳律师谢红伟:股东权确认纠纷当事人的确定
时间:
2010-01-26
1、如果股东与公司之间发生股东权争议的,一般情况下以股东及公司为诉讼主体,要求确认其具备公司股东资格的一方为原告,公司为被告。
2、在公司成立后拒绝向其股东交付出资证明书或者股票,股东提起股票交付请求权诉讼时,应以公司为被告。
3、当事人取得公司股东资格的条件后,请求公司记载于股东名册、公司章程,公司拒绝办理,权利人起诉请求公司履行义务的,可以公司为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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