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买卖纠纷中常出现一方将他人所有的房产擅自出卖而造成合同无效的情况。买方在诉讼中坚持合同有效并要求卖方承担违约责任。针对这种情况,有的法院直接裁定合同无效要求买方按照裁定变更诉讼请求。我们认为这种做法欠妥当。
分析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40条的规定,从中可以看出裁定只能适用于程序性问题,不能适用于实体问题,而认定合同是否有效显然属于实体问题。另外,最高人民法院在审理江苏省物资集团轻工纺织总公司诉(香港)裕亿集团有限公司、(加拿大)太子发展有限公司侵权损害赔偿纠纷上诉案判决书中认定:“原审法院在轻纺公司起诉称裕亿公司和太子公司利用合同进行欺诈的情况下,未经实体审理就以实体判决确认,并以裁定的方式认定二上诉人利用合同进行欺诈,违反了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40条关于裁定适用范围的规定,在程序上也是错误的。”
从上述法律规定和法院判决来看,法院不宜直接裁定房屋买卖无效。当然,如果在审理的过程中认定房屋买卖合同无效,那么可以通过释明的方式告知当事人是否变更诉讼请求。如果当事人坚持认定合同有效,那么应当按此进行审理,再作出裁决。
(作者:叶林 QQ:1846904128 网站:http://www.fl168.com/Lawyer4584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