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里的“广告”
不是广义上的广告,是指房地产开发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期刊等新闻媒体的广告栏目或自行印制售楼宣传资料、设置户外广告、样板房等形式,在宣传和介绍商品房的同时,作出的对购买商品房特定事项的说明或者对商品房质量的声明、陈述,属于合同法上的“商业广告”。但什么是“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以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实践中很难掌握,对开发商很有压力。
为区分各类售楼广告的效力,售楼广告可分为以下四类:①具有绝对法律效力的广告内容。即由开发商具体确定的内容,如与《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约定的房屋的层高、户型、结构类型、付款方式、保修责任等内容。②尚需在买卖合同中明确细化后才具有法律效力的内容。如开发商承诺的“进口卫浴电梯”等,这些内容需在合同中写明卫浴电梯的产地、型号、品牌等;
③不属于开发商具体确定的要约邀请内容。为吸引购房者注意力,售楼广告中一般采用较夸张性语言,人为美化,制造声势。设计精美、充满浪漫和想象的广告图片就给人以美好的憧憬,但多无实际意义。如售楼广告中常见的“温馨家园”、“商机无限”等,目的是为了吸引购房者向自己发出要约。到底是不是温馨家园,商机无限需要购房者通过自己的考察作出判断,这类广告内容即使写进合同也不具有法律效力。④属于内容具体确定,但因违法而无效的内容。如常见的“买顶层送花园”等内容,购房者应当知道楼顶部位是所有业主共同使用部位,开发商无权擅自对其进行处分,否则即为侵犯其他业主区分所有权而承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