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福州,有不少买卖双方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约定如果因为履行合同产生纠纷交由“福州仲裁委员会”裁决。这是因为按有关规定经济合同纠纷可以交由仲裁机构裁决,而《商品房每买卖合同》属于经济合同的一种。那么,日常生活中关于房地产的侵权纠纷能否交由福州仲裁委员会仲裁呢?
《仲裁法》第2条规定:“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可以仲裁。”同时,第3条规定:“下列纠纷不能仲裁:一、婚姻、收养、监护、抚养、继承纠纷;二、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按此规定,人身关系的纠纷和政府机关处理的事情不能交由仲裁委员会仲裁,其他只要属于财产性权益纠纷都可以交由仲裁委员会仲裁。
因此,房地产的侵权纠纷如果只涉及财产性的争议,那么可以交由福州仲裁委员会仲裁。
(作者:叶林 QQ:1846904128 网站:http://www.fl168.com/Lawyer4584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