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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卖方不愿意过户买受人应该请求履行协助义务

时间:2011-04-23
      房地产买卖合同签订后,出卖人常因房价上涨而反悔,不愿按合同约定与买受人共同办理产权过户手续,买受人不得不向法院起诉。但对于诉讼请求,买受人有不同的要求,有的起诉出卖人请求确认所购房屋产权的归属,有的起诉请求判决出卖方协助配合办理产权过户手续,法院判决中有的按确权案件判决,也有的判决出卖人限期协助买受人办理过户手续。那么,买受人依法应当提出何种诉讼请求才能达到过户目的?

      房屋买卖合同签订后,出卖人负有交付房屋和移转房屋所有权于买受人的义务,买受人负有按合同约定支付购房款的义务。出卖人享有房款给付请求权,而买受人则享有占有给付和移转房屋所有权的请求权,双方权利义务对等且相反。因此,买卖双方是一种债权债务关系,其依据合同只能取得债权请求权。
      
一方不履行义务,只能根据合同要求对方履行。因此,当出卖人不履行过户义务时,买受人可向法院起诉要求出卖人协助办理所售房屋的过户手续。买受人在过户前,从来没有取得所购房屋的所有权,确权所要求的必须以所有权为根据的事实,买受人从来也不具备,以没有事实根据的诉讼请求而欲取得确权胜诉判决,是不可能的。

      综上所述,出卖人不履行协助过户义务的,法院判决出卖人协助履行过户义务。由于债权人请求权的标的为债务人应对房地产登记机构作出移转房地产于债权人的意思表示,是一种不可代替的作为义务,直接、间接的执行方法均不能达到目的,因此,法律采用拟制的方法,于判决确定或执行名义成立时出卖人已为其意思表示,由取得胜诉判决的买受人凭判决书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法院在查明买受人并无对待给付义务后,向房地产登记机构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房地产登记行政主管部门凭法院的民事判决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直接办理过户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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