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只要意思表示真实,内容不违反法律、社会公共利益,均是合法有效的合同。被拆迁人以安置房与他人交易,是处分其权利的行为,虽尚未交付,但买受人依据合同取得的是其购买房屋的期待权,在房屋已交付的情况下,完全可实现其期待利益。
且尚未交付的房屋(有的只有图纸)并未有禁止流通转让的规定,所以,只要没有欺诈、胁迫或乘人之危等无效或可撤销事由,安置房买卖合同合法、确定地有效。至于被拆迁人所主张的未取得权属证书不得转让之说,立法本意是指未取得权属证书不得办理产权过户登记,房屋所有权不发生物权转移,非不得签订买卖合同,更不得主张合同无效。
必须指出的是,因拆迁安置房具有一定的特殊性,即该类房屋在开发建设中依法减免建设和经营中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等优惠性措施,安置或购买主体也只有被拆迁人或符合当地政府规定条件的人才得以安置或购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