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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迁房买卖要注意的特殊条款

时间:2011-04-23
第四条(基本约定)

1. 本合同签订之后、该房屋过户给乙方之前的过渡期(以下简称“过渡期”)内,甲方不得再对该房屋············,也不得进行任何······的处分

第六条(该安置房产权问题) 

     甲方保证在今后该房屋申办房地产权证时,······,······,······。如果甲方在报送做房产证的资料时加上其他任何人的名字,导致该房屋有×××  之外的其他共有人,影响到本次房屋转让的买卖合同的效力或者影响到该房屋如期顺利过户,甲方作为重大过错方将承担全部的······,分别按照以下情况处理:

     如果乙方愿意继续履行买卖合同接受该房屋,甲方······,······;因此给乙方造成的全部直接损失,······ 。

     如果乙方不愿意接受该房屋,主张解除买卖合同,甲方按照该房屋······ 赔偿给乙方,并赔偿乙方······费用的···,并且不得对······提出任何主张。  

第七条(处分权)

      甲方承诺对所售房产·········,保证······

      若甲方隐瞒其······的事实,如······、······、······,······等,导致在该房屋交易限制期届满后不能过户给乙方,须按照······赔偿给乙方;同时以乙方支付的    万元(      万  仟圆整)购房款为基数,按照······计算利息支付给乙方。

      若甲方隐瞒其······的事实并未导致不能过户给乙方,该房屋仍然有效过户给乙方了,但是给乙方造成了其它损失,则甲方须赔偿········给乙方。

 第八条(逾期违约责任)

      如无正当理由、非因不可抗力和客观不能,乙方未按照本合同第二条的约定按时足额支付购房款,则每逾期一日,向甲方赔偿···的逾期违约金。

     如无正当理由、非因不可抗力,甲方未及时腾空房屋交付给乙方,则每逾期一日,支付乙方···的逾期违约金给乙方。

     在××动拆迁公司、房地产开发公司通知办理房地产权证(房屋所有权人的“小产证”)后,甲方须在接到通知的第一时间向动迁公司、房地产开发公司报送办理房产证的材料。如甲方在动迁公司、开发商通知之后一个月还未报送材料,视为甲方拖延申办房产证,须自动迁公司、开发商发出通知的第32日起,每日向乙方支付······的违约金。

 第十四条(甲方特别义务)      

     1.  房地产管理部门颁发该房屋房地产权证后,甲方须在五日内与乙方一起到房地产交易中将房产证及其密码交付乙方收存。甲方将房产证交付给乙方后,在过户给乙方之前的任何时间内,除非经乙方书面要求,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方式······,······ 。若甲方······,除应······外,须在违约行为被乙方发现并告知甲方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乙方支付······的违约金。逾期支付的,每逾期一日,按照······计算逾期违约金给乙方。

   第二十三条(不可抗力和客观不能)

 因一方的客观不能导致延期过户的,从交易限制期届满的第32日起每日赔偿300元(叁佰圆整)给对方。所谓客观不能,是指······、······等情形。  

第二十五条(有关协议的效力

      甲乙双方此前签订的协议、合同中对双方权利义务关系的约定以及对同一事项的约定与本合同不一致的,以本合同为准。

      该房屋交易限制期届满可以过户时,甲乙双方共同到房地产交易中心办理过户手续,需另行签订上海市房地局的《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示范文本。双方为办理过户手续所需签订的房地产管理部门之网上备案合同与本合同(包括附件和补充协议)约定不一致的,以本合同为准。

     其它未尽事宜,双方经平等友好协商后可以签订补充协议;经双方协商一致,亦可对本合同的约定作出变更。

第二十六条(附件与正文的关系)

    本合同的附属文件(附件一、附件二、附件三、附件四···)和补充协议均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本合同正文与附件、补充协议表述不一致的,以附件、补充协议为准。

第二十七条(争议解决方式)

      因履行本合同发生争议,由双方平等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任何一方均可依据本合同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第二十八条(合同有效期限和文本数量)

   本合同双方签字生效,有效期至该房屋过户(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完成为止。如果过户后双方就该房屋发生任何争议纠纷,仍然依据本合同解决。

   本合同壹式伍份,甲乙双方各执贰份,律师保存壹份备案作证。

             (本合同正文至此结束,以下为附属文件。)

联系人:杨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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