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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迁房买卖“私下过户”问题

时间:2011-04-23
1、何谓“私下过户”?

      因为动拆迁安置房是配套商品房,动迁房买卖是一种特殊的期房买卖,房东拿到房产证五年之后才能过户给买家,而很多动迁房房东(被拆迁安置人)急于变现,在拿到房产证不久之后,甚至很多人在自己还没拿到房产证时就要出售房屋,甚至很多人在房地产开发公司还没有交房、自己都还没有拿到房子就出售了。
     一些房地产中介说他们可以代为办理“私下过户”,或曰“更名”,针对的就是房东刚刚分配到动拆迁安置房还没有颁发房产证时就要出售房屋的情形,还有些中介说这房子是动迁办/动迁组(动拆迁公司)从被拆迁安置人手里吃下来的,是动迁办直接出售。中介可以让房地产交易中心在颁发房产证时直接发给买家,而不发给被拆迁安置人(动迁房出卖人)。买家要因此支付给中介一笔四五万元至十万元不等的费用。


2、“私下过户”的操作手法和流程

      买家首先付给房产中介一笔不菲的费用,最少的三四万元,最多的九万、十万元。然后,中介分别找到动拆迁的村委会和街道办/镇政府、镇政府动拆迁办公室或者动拆迁公司、房地产开发公司,买通上述三方或者四方,把动拆迁补偿安置凭证中被拆迁安置人(业主)的个人身份信息和其它有关信息篡改为买家的信息,把篡改后申办房产证的信息材料送交房管局房地产登记处(房地产交易中心),产证出来后,房产证上的名字就是买家的了。
      中介托人更改替换信息一般要过村委会(居委会)和镇政府(街道办)、动迁办(动拆迁公司)两道坎,必须能买通“摆平”这两个部门,然后再疏通到房地产开发公司即可。房地产交易中心很难疏通,也不是一般中介所能疏通的。中介的行为实质是串通居委会和街道办、动迁办/动拆迁公司乃至开发商一起弄虚做假骗取行政登记的行为。 这种串通作弊一般选择在房产证出来之前,房产证出来之后也可以疏通作弊,但是难度就大很多了。

3、“私下过户”的巨大风险和危险 
       洞悉所谓“私下过户”的操作手法和流程之后,其中的风险就很清楚了。中介买通居委会和街道办工作人员,篡改动拆迁名单报给动迁办或动拆迁公司,动迁办或动拆迁公司再根据动拆迁名单做成动拆迁补偿安置凭证,送交房管局房地产登记处(房地产交易中心)做产证。中介串通居委会和动拆迁公司,按照刑法关于受贿罪的规定,居委会和街道办工作人员视同国家工作人员,国有动拆迁公司的工作人员也视为国家工作人员,一旦被发现,买家所付佣金将作为行贿款被没收上缴;同时,房管局对伪造信息骗取行政登记行政确认的,出具行政通知撤销房产证,房子还是要被收回还给房东(被拆迁安置人)。即使没被认定为行贿款,由于买家几乎不能提供任何证据证明其对所付款项的所有权,甚至对所付款项的去向都不知道,根本谈不上收回来。

       因此,买家支付的高达四五万元至十万元的佣金毫无保证,买家购买动迁房的权益也毫无保障,房子还是要被收回还给房东(被拆迁安置人),买家竹篮打水一场空。中介不对买家负任何保证义务,至多把买家和所贿托的人召集起来,让买家看看在电脑上修改信息的过程,美其名曰直通交易中心修改了信息。
      实则不然,所有信息都必须再经过行政审核,即使进了交易中心的电脑系统也是要接受审核的,买家经常在此环节受骗。实践中,已经出现了许多买家私下过户被房地产交易中心发现,房管局一纸注销房产证的行政通知,已发到买家手中的房产证就成了废纸一本,给买家造成几万元至十几万元不等的损失。依据有关法律的规定,行政相对人(买家)伪造信息骗取行政确认(房产证)的,登记机关(房管局)应撤销行政登记和行政确认,因登记确认被撤销给申请人造成的损失,由申请人自负。所以,买家花费的所有费用和付出的时间精力心思完全可能打了水漂。

4.“ 私下过户”、“更名”的延伸危害 

       如果仅仅是买房人浪费几万元到十几万元的作弊造假费用也就罢了,相对来说还只是个小小的损失。更大的危害在于,如果以后动迁房买卖双方发生纠纷了,当初的买卖合同上约定的私下过户,或者虽然买卖合同上没有写出、但实际是这样操作的,是很有可能导致买卖合同无效的一个因素。不管当初约定的私下过户、更名有没有成功,如果成功了,对买家危害更大、更加不利,因为你通过这种作弊造假的方式来购房的行为被做实了;如果“更名”没有成功,你们当初的买卖合同上约定了用这种违法违规的手段来买卖房屋,也仍然是有可能导致合同无效的一个因素。

      合同法第五十二条明确规定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同无效,这是一个法律常识。我国民事法律规范所称的“社会公共利益”即我国台湾和国外的民法所称的“公序良俗”,包括社会公共秩序和社会公共道德(善良风俗)两个方面。而社会公共秩序包括社会政治秩序、社会经济秩序、社会管理秩序等。动迁房买卖双方或者房产中介和出卖人、买受人三方约定以“私下过户”、“更名”的方式来操作动迁房买卖,是串通作弊弄虚作假、篡改伪造产权人信息欺骗房地产主管部门骗取行政登记行政确认的行为,明显属于破坏扰乱国家行政主管机关对房屋权属登记的管理秩序,是破坏和扰乱社会管理秩序的一种具体情形。而扰乱国家行政主管机关(房管局)对某一领域(房屋权属登记)的管理秩序,即破坏社会管理秩序,属于破坏社会公共秩序的一种情形,破坏社会公共秩序,即构成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依法属于无效民事行为,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同,依法属于无效合同,本来本身完全合法有效的动迁房买卖,会因为双方约定了或者实际采用了“私下过户”、“更名”的方式来操作,而导致合同无效。

     所以,想通过所谓“私下过户”、“更名”的方式来购买动迁房的买家,以为这样可以不用等待长达五年的过渡期,可以直接过户给自己、办理房产证时直接办给自己,从而可以避免五年过渡期内的众多重大风险,实在是愚不可及。
     “私下过户”和“更名”的做法本身就是最大的风险和危险,本来合法有效的动迁房买卖合同、合法有效的购买动迁房行为,会因为采用了违法的方式购买而导致买卖本身无效,买家的重大权益毫无保障,上百万元的乃至更多的财产付之东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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