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从“拆迁许可证诉讼”到“征收决定诉讼”的转变
1、“拆迁许可证诉讼”主要审查拆迁人的主体资格、行政许可的程序(知情权、听证告知权)、是否具备合法的三个前置批准文件、是否具备资金证明和拆迁方案等方面。
2、“征收决定诉讼” 主要审查什么?笔者以为应当审查一下8个方面,以确认该行政行为是否合法有效。
1) 是否属于公共利益的需要,属于条例列明的哪一项公共利益?
2) 是否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
3) 上述所谓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是否征求过社会公众意见?是否经过科学论证?
4) 对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旧城区改建项目,是否纳入市、县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
5) 征收补偿方案确定之前,是否组织有关部门进行论证?是否公开征求过公众意见?征求意见期限是否少于30日?
6) 旧城区改建项目,多数被征收人认为征收补偿方案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是否组织过听证会,是否有被征收人和公众代表参加?是否根据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
7) 是否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8) 征收补偿费用是否足额到位?专户存储、专款专用?
二、 从“拆迁裁决诉讼”到“征收补偿决定诉讼”的转变
1. “拆迁裁决诉讼” 主要审查拆迁人主体资格、是否属于拆迁范围、是否有合法的评估报告、评估报告是否依法送达、拆迁双方是否协商过、是否在拆迁期限之内、裁决是否依法中止等等方面进行。
2. “征收补偿决定诉讼”审查什么?笔者以为应当审查一下8个方面,以确认该行政行为是否合法有效
1) 征收决定是否合法?
2) 评估程序是否合法?
3) 评估报告是否依法送达?复核是否答复?
4) 是否尊重了被征收人的货币补偿和产权调换的权利?
5) 补偿决定中是否包含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内容?各项数额是否合理?
6) 未登记产权的房屋是否进行了依法认定程序?
7) 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是否届满?
8) 征收双方是否协商过?
三、 从“行政强拆决定书诉讼”到“法院搬迁裁定”的执行异议的转变
1、 行政强拆决定书是独立的具体的行政行为,该行为不行政裁决的延续行为,应当可以成为复议和诉讼的对象。但在实践中有些地方法院不予受理。
2、 “行政强拆决定书诉讼”重点审查行政裁决书是否依法送达,搬迁期限是否已满,是否办理提存公证和证据保全,附带主张裁决行为诉讼尚未终结,强拆行为应当中止,拆迁许可违法性等等。
3、 对法院作出的强制搬迁执行裁定,被征收人有权提出执行异议。异议的重点为为以下5个方面:
1) 已经对征收补偿决定提出复议或诉讼,案件尚未审结;
2) 规定的搬迁期限尚未届满;
3) 房屋产权存在争议;
4) 征收补偿决定没有依法送达;
5) 应当中止执行的其它法律事由。
当然,无论是被征收人还是代理律师,仅仅质疑行政行为的合法性是不足以达到争取足额补偿款的目的的。要真正实现合法权利的维护,需要多种方式和渠道,需要有一整套的维权策略和方案。比如对评估报告的审查和异议、对被拆房屋性质和面积的认定以及其他影响补偿数额的因数的强有力的事实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