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守约方可否直接起诉解除房屋买卖合同

时间:2011-04-17


   《房屋买卖合同》签订后,若一方违约不履行合同,另一方则常常需选择解除合同并追究其违约责任。

      《合同法》第九十六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依照本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第九十四条的规定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按此规定,有的人理解为:若一方要解除《房屋买卖合同》则需要首先通知另一方。这样合同才能解除。一般这种解除采用书面通知方式,例如,委托律师发《律师函》等,告知对方解除合同。

    但是,在司法实践当中,并不是只有这一种解除合同的方式。如果守约方没有书面通知对方解除《房屋买卖合同》,而是直接向法院起诉要求解除合同的方式,那么这种行为也认为是通知对方解除《房屋买卖合同》。法院则可以直接在审理该案中认定原告解除《房屋买卖合同》的主张是否成立。

        (作者:叶林  QQ1846904128   网站:http://www.fl168.com/Lawyer458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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