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的农村集体对出嫁女存在歧视。例如,在征地补偿款分配中集体研究决定出嫁女不得分配补偿款等等。出嫁女不服向当地政府投诉,有的当地政府会告知出嫁女直接向法院起诉。实际上,政府的这种做法违反了法律规定。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规定: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有“保障宪法和法律赋予妇女的男女平等、同工同酬和婚姻自由等各项权利”的职权。因此,当地政府处理出嫁女受村集体歧视而产生的纠纷是其履行法定职责的表现之一,其无权拒绝。
如果出嫁女因村集体决定侵害了自己的平等权而向当地乡(镇)政府申诉的,当地乡(镇)政府应当负责处理;若当地乡(镇)政府不予处理,则出嫁女可以向法院起诉该政府。
(作者:叶林 QQ:1846904128 网站:http://www.fl168.com/Lawyer4584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