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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种绿地买卖协议是否有效?

时间:2011-04-09

    贾某购买福州某开发商的房子。按贾某与开发商在《房屋买卖合同》的中约定,贾某房屋位置在第一层,房屋外面楼下的一片绿地归贾某个人所有和使用。贾某担心绿地属于业主共有部分,于是到规划部门查询。贾某在查询中发现绿地果然被规划为共有部分,于是向开发商提出异议。此后,开发商经过重新办理规划变更手续,将该绿地规划为个人专有部分。该小区交房后,贾某在绿地周围搭起篱笆插上牌子,指示该绿地属于自己所有。周围邻居即向开发商提出抗议,认为当时买这幢楼就是看中这片绿地,现在开发商居然将其卖与个人,属于严重的不诚信行为。贾某周围邻居与开发商协商未果,遂向法院起诉,要求法院判决开发商赠与贾某绿地的行为无效。

       依据《物权法》第73条规定:“建筑区划内的绿地,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绿地或者明示属于个人的除外。”法院认为,贾某与开发商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中约定的的绿地,不属于城镇公共绿地,且开发商在售房时并未通过广告、合同等形式向其他购房者明示该绿地属于一层住宅的业主专有使用,因此,该绿地属于业主共有。最后,法院判决开发商赠与贾某绿地的行为无效,该绿地属于业主共有。

        (作者:叶林  QQ1846904128   网站:http://www.fl168.com/Lawyer458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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