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建设方和施工方常常为了规避法律规定签订两份合同,一份是专门交到建委备案的,另一份则是真实的约定。这两份合同俗称“阴阳合同”。
经过备案的合同往往在许多方面对施工方有利。如果有发生纠纷,特别是工程款纠纷时,施工方往往主张应当以经过中标备案的合同为依据。理由是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21条“当事人就同一建设工程另行订立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与经过备案的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不一致的,应当以备案的中标合同作为结算工程价款的根据”。
(作者:叶林 QQ:1846904128 网站:http://www.fl168.com/Lawyer4584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