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房者与开发商签订正式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之前,通常会先与购房者签订《认购协议书》。《认购协议书》签订后,购房者要先向开发商缴纳一定数量的认购金。《认购协议书》约定在指定的日期购房者须与开发商签订正式的《商品房买卖合同》,购房者未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则开发商可以没收购房者认购金等等。购房者在指定的日期与开发商签订正式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时对合同里面有关条款有异议要求修改,开发商不答应,最终签不成合同,开发商以《认购协议书》中有签不成合同没收认购金的规定为由没收购房的认购金。
这上述情况下,开发商能否按照《认购协议书》的约定没收购房者的认购金呢?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4条规定“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开发商应当将收取的定金返还给购房者。
那么,在司法实践当中,如果认定何种情形属于“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呢?
(作者:叶林 QQ:1846904128 网站:http://www.fl168.com/Lawyer4584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