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磋商不成开发商不能没收购房者认购金

时间:2011-03-28

购房者与开发商签订正式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之前,通常会先与购房者签订《认购协议书》。《认购协议书》签订后,购房者要先向开发商缴纳一定数量的认购金。《认购协议书》约定在指定的日期购房者须与开发商签订正式的《商品房买卖合同》,购房者未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则开发商可以没收购房者认购金等等。购房者在指定的日期与开发商签订正式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时对合同里面有关条款有异议要求修改,开发商不答应,最终签不成合同,开发商以《认购协议书》中有签不成合同没收认购金的规定为由没收购房的认购金。

这上述情况下,开发商能否按照《认购协议书》的约定没收购房者的认购金呢?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4条规定“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开发商应当将收取的定金返还给购房者。

那么,在司法实践当中,如果认定何种情形属于“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呢?

        一般来说,开发商与购房者就签订正式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磋商时,双方本着公平、诚信的原则,只是基于各自利益考虑,无法就《认购协议书》中未确定的条款达成一致,致使《商品房买卖合同》无法签订的,则属于“不可归责于双方的原因”。这种情形不属于《认购协议书》中的违约情形,开发商和购房者都不需要对签不成《商品房买卖合同》承担违约责任,这时开发商应当将购房者缴纳的认购金返还给购房者。

        (作者:叶林  QQ1846904128   网站:http://www.fl168.com/Lawyer458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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