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的农民户口已经不再本村,但在本村土地已经被政府征用后又火线突击将户口迁入该村。按照相关的补偿文件规定这种情况可能不能获得任何补偿安置。农民不服政府的这种规定,能否向法院起诉政府要求补偿安置呢?
依照《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第十三条的规定,有四种情况公民可以提起行政诉讼:1、被诉的具体行政行为涉及其相邻权或者公平竞争权;2、与被诉的行政复议决定有法律上利害关系或者在复议程序中被追加为第三人的;3、要求主管行政机关依法追究加害人法律责任的;4、与撤销或者变更具体行政行为有法律上利害关系的。从该规定可以看出,我国行政诉讼法保护的是行政机关侵害公民的既得利益的情形,而对于已经发生的行政行为,公民后续加入其中的,由于公民与该具体行政行为没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因此不能提出诉讼。在政府出台征地补偿安置的规定及做出征地决定后,农民再把户口迁入本村,由于政府做出的征地补偿决定和征地行为发生在户口迁入之前,所有的决定和措施都是在户口迁入之前做出的,所以并不侵害后迁入户口农民的人身权和财产权,因此后迁入户口的农民不可以起诉政府要求补偿安置或者要求撤销补偿方案。
(作者:叶林 QQ:1846904128 网站:http://www.fl168.com/Lawyer4584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