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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局可否允许村民查阅开发商的土地证?

时间:2011-03-19

有时村民和开发商因为征地补偿等问题发生纠纷后,需要向当地土地局查阅开发商是否取得土地证。有的土地局为避免纠纷采取消极的方式,禁止村民查阅,实际上是违法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许可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2条规定:“被告无正当理由拒绝原告查阅行政许可决定及有关档案材料或者监督记录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被告在法定或者合理的期限内准予于原告查阅。”按此规定,土地局没有正当理由无权禁止农民向其了解被征用土地现在的产权状况及查阅相关记录。

       值得一提的是这种查阅和知情权只限于与该土地有利害关系的村民,而不是任何社会公众都可以随意要求土地管理部门公布。尽管政府有规定土地管理部门的相关行政许可必须社会公开并允许公众查阅,但是由于我国《行政诉讼法》的立法宗旨侧重保护人身权和财产权,而不包括“公益诉讼”,因此如果没有任何利害关系的人单纯起诉要求土地局公布某些行政许可,那么法院很可能判定原告没有起诉资格。当然,法院认定没有起诉资格,只是说法院不处理这种案件,但并不意味着种权利无法得到任何救济。有关的当事人可以按规定通过申诉的方式来处理。
       (作者:叶林  QQ1846904128   网站:http://www.fl168.com/Lawyer458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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