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时村民和开发商因为征地补偿等问题发生纠纷后,需要向当地土地局查阅开发商是否取得土地证。有的土地局为避免纠纷采取消极的方式,禁止村民查阅,实际上是违法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许可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2条规定:“被告无正当理由拒绝原告查阅行政许可决定及有关档案材料或者监督记录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被告在法定或者合理的期限内准予于原告查阅。”按此规定,土地局没有正当理由无权禁止农民向其了解被征用土地现在的产权状况及查阅相关记录。
(作者:叶林 QQ:1846904128 网站:http://www.fl168.com/Lawyer45849/)